本件
为地方民意代表费用支给及村里长事务补助费补助条例第五条第一项有关地方民意代表春节慰劳金支应标准,与内政部及审计部新竹县审计室见解有异,请统一解释案。 按中央或地方机关声请统一解释法令,须就其职权上适用法律或命令所持见解,与本机关或他机关适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时所已表示之见解有异者。但该机关依法应受本机关或他机关见解之拘束,或得变更其见解者,不在此限,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一款定有明文
公示送达本署111年度侦字第51087号起诉书正本1件,本案被告李中南,请查照。 附件公告函文字说明: 主旨:公示送达本署111年度侦字第51087号起诉书正本1件,本案被告李中南,请查照。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59、第60条
七宗罪 – 贪婪玛门Mammon 玛门一词在古叙利亚语中,原是指财富的意思。而后在新约圣经中,成为耶稣用来指责门徒贪婪时所用的形容词。 后来,玛门成为了喜爱金钱的恶魔名称,其形象被世人描绘为结合了双鸟头与人的躯体所成的恶魔意象
本会认定被处分人(财团法人民族基金会、民权基金会及国家发展基金会)为社团法人中国国民党之附随组织。 财团法人民族基金会、民权基金会及国家发展基金会提起行政诉讼(撤销诉讼) 财团法人民族基金会、民权基金会及国家发展基金会于民国107年08月24日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销诉讼。 法院案号: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诉字第1053号(原告:财团法人民族基金会、民权基金会及国家发展基金会)
报载“缓刑期间,被告并未如实兑现承诺,…,令被害家属不满愤而提出声请撤销缓刑之诉,南投地方法院审结,判决被害家属胜诉”一节,因与全案裁定内容有所出入,特此说明如下: 一、本件受刑人前经台湾彰化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审交易字第256号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年2月,缓刑5年,并应依台湾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调字第410号调解程序笔录之内容支付损害赔偿,于民国104年8月21日确定在案,因被害人家属表示迄今收到新台币(下同)20万元,与应赔偿之余款192万元相差甚远,故被害人家属至台湾彰化地方检察署请求撤销缓刑宣告。按缓刑之宣告应撤销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后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检察官声请该法院裁定之(刑事诉讼法第476条规定参照)。因受刑人现居本院辖区遂经台湾南投地方检察署检察官向本院声请撤销缓刑,本院以109年度撤缓字第31号受理,经审理结果认合于刑法第75条之1第1项第4款所定得撤销缓刑宣告之原因,于109年8月12日裁定受刑人之缓刑宣告撤销(本件尚未确定)
当事人间声请本票准许强制执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相对人签发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内载凭票交付声请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额,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偿日止,按六计算之利息,得为强制执行。 程序费用新台币壹仟元由相对人负担。 一、声请意旨略以:声请人执有相对人签发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并免除作成拒绝证书,讵于届期后提示均未获付款,为此提出本票39张,声请裁定准许强制执行等语
台北大众捷运股份有限公司原依规定需申报财产人员,在公营大众捷运股份有限公司设置条例通过后,由该公司重新进用者,如不具公务员身份,即无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及其相关规定之适用,自无需再行申报财产 公营大众捷运股份有限公司设置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捷运公司董事长、监察人及代表公股之董事,具公务员身份;总经理及其余董事,得不具公务员身份。”同条第二项规定:“捷运公司副总经理以下之从业人员,除第十二条规定外,依公司人事规章办理,不适用公务员有关法令之规定。”显系有意以立法方式排除司法院大法官释字第八号解释之适用
"只嗄唉"(其后字词)无法查询, 因为 联合目录 的查询上限是256个字。 目名称:Preservation Hall Jazz Band 主要作品名称:2009两厅院夏日爵士派对:典藏厅爵士乐团 国内/国外节目:国外 演出地点:国家音乐厅 演出者:典藏厅爵士乐团.....more 标本名称:贝壳腹带(Shell Band 名-日文:短圏帽子 主要题名-英文:Child's Short Band 中文说明:本件童帽造型为无顶的短帽,仅用绣好的一条布圈成圆圈,通称为〝短圈〞,在黑色底布上,贴绣上以云纹变化而来的〝如意云头.....more 名-日文:短圏帽子 主要题名-英文:Short Band 中文说明:无顶的短帽,仅用绣好的一条布圈成圆圈,通称为〝短圈〞,本件短圈在深色底布上绣上莲花的图案,象征不受污染、高洁,莲又与连音同有连续或连.....more A28/013) 主要题名-日文:短圏帽子 主要题名-英文:Short band 中文说明:本件为无顶的短圈造型,围成圆圈套在头上,一则透气,二则在黑色绒布上,以红、金线盘绣成〝盘长〞的纹饰,〝盘长〞是佛.....more
一、本件吴姓夫妇前经检调搜索后扣得现金约新台币(下同)2亿4千万元,经检察官侦讯后认其等涉嫌地下汇兑而有违反银行法犯行,而于民国108年8月20日向本院声请羁押。惟本院羁押庭认为检调逮捕被告2人程序不合法,故驳回羁押声请并当庭释放。 二、吴姓夫妇于释放后,疑有逃亡迹象而经检察官开立拘票拘提到案,并于侦讯后以被告2人违反银行法罪嫌重大,系属最轻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逃亡及串证之虞,而于108年8月22日再度向本院声请羁押
上列当事人间声请对本票准许强制执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相对人于民国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日签发本票内载凭票交付声请人新台币(下同)陆拾万元,及自民国一百零九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计算之利息,得为强制执行。 一、本件声请意旨以:声请人执有相对人签发如主文所示之本票,讵经提示未获清偿,为此提出本票一件,声请裁定准许强制执行。 二、本件声请核与票据法第123条规定相符,应予准许
上列当事人间声请对本票准许强制执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相对人于民国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日签发本票内载凭票交付声请人新台币(下同)陆拾万元,及自民国一百零九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计算之利息,得为强制执行。 一、本件声请意旨以:声请人执有相对人签发如主文所示之本票,讵经提示未获清偿,为此提出本票一件,声请裁定准许强制执行。 二、本件声请核与票据法第123条规定相符,应予准许
上列当事人间声请对本票准许强制执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相对人于民国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日签发本票内载凭票交付声请人新台币(下同)陆拾万元,及自民国一百零九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计算之利息,得为强制执行。 一、本件声请意旨以:声请人执有相对人签发如主文所示之本票,讵经提示未获清偿,为此提出本票一件,声请裁定准许强制执行。 二、本件声请核与票据法第123条规定相符,应予准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