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
上列当事人间声请对本票准许强制执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相对人于民国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日签发本票内载凭票交付声请人新台币(下同)陆拾万元,及自民国一百零九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计算之利息,得为强制执行。 一、本件声请意旨以:声请人执有相对人签发如主文所示之本票,讵经提示未获清偿,为此提出本票一件,声请裁定准许强制执行。 二、本件声请核与票据法第123条规定相符,应予准许
上列当事人间声请对本票准许强制执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相对人于民国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日签发本票内载凭票交付声请人新台币(下同)陆拾万元,及自民国一百零九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计算之利息,得为强制执行。 一、本件声请意旨以:声请人执有相对人签发如主文所示之本票,讵经提示未获清偿,为此提出本票一件,声请裁定准许强制执行。 二、本件声请核与票据法第123条规定相符,应予准许
上列当事人间声请对本票准许强制执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相对人于民国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日签发本票内载凭票交付声请人新台币(下同)陆拾万元,及自民国一百零九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计算之利息,得为强制执行。 一、本件声请意旨以:声请人执有相对人签发如主文所示之本票,讵经提示未获清偿,为此提出本票一件,声请裁定准许强制执行。 二、本件声请核与票据法第123条规定相符,应予准许
一、准对于持有附表所示股票之人为公示催告。 二、声请人应于本裁定送达之翌日起20日内,核对附表所示证券之记载无误后,依规定向本院声请将本公示催告公告于法院网站(声请时应注明本件案号及股别)。 三、声请人未依规定声请公告者,视为撤回公示催告之声请
1.本件长68.4公分、宽219.4公分、高度0.1公分,为大日本航空株式会社的各式标签,计有6个物件;另有1本由台湾总督府交通局递信部与日本航空运送株式会社共同发行的台湾岛内定期航空导览手册。其中最右侧的定期航空导览手册写着1939年10月以后的航线,代理贩卖所包含满州航空株式会社、中华航空株式会社、日本旅行协会等单位各地的营业所皆有贩售机票。另外日本邮船、大阪商船、大连汽船的各本社、分店、代理店也都有贩售船票
依土地征收条例第31条规定:“建筑改良物之补偿费,按征收当时该建筑改良物之重建价格估定之。...。建筑改良物及农作改良物之补偿费,由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会同有关机关估定之;其查估基准,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针对 1111 人力银行于民国 91 年间以不正当手段窃取一零四旗下的 104 人力银行 8 万笔求职者资料,导致 104 人力银行受损,构成不当得利案,最高法院今(11)日判决 1111 人力银行须赔偿 104 人力银行新台币 211 万 7 千 8 百元。 据悉,104 人力银行与 1111 人力银行之间的赔偿可略分为法院的民事判决、公平会裁决两大部分。对此,104 人力银行发表三点声明表示,首先对于最高法院上述判决,彰显国内司法制度维护企业公平竞争环境的决心与努力,其深感欣慰与肯定
上列声请人声请宣告证券无效事件,本院于民国111年4月28日言词辩论终结,判决如下: 一、声请意旨略以:声请人所执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遗失,前经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92号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声请人并已声请公告于民国110年10月28日之法院网站,现申报权利期间已届满,并无任何人依法主张权利,可见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确系声请人所遗失,爰依民事诉讼法第545条第1项之规定,声请本院为除权判决等语。 二、按无记名证券遗失、被盗或灭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声请,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无效;又公示催告,声请人得于申报权利之期间已满后3个月内,声请为除权判决。民法第725条第1项、民事诉讼法第545条第1项前段分别定有明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