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准对于持有附表所示股票之人为公示催告。
二、声请人应于本裁定送达之翌日起20日内,核对附表所示证券之记载无误后,依规定向本院声请将本公示催告公告于法院网站(声请时应注明本件案号及股别)。
三、声请人未依规定声请公告者,视为撤回公示催告之声请。
四、持有附表所示证券之人,应自本公示催告开始公告于法院网站之日起3月内,向本院申报其权利并提出该证券。
五、如不为申报及提出证券,本院将宣告该证券为无效。
说明:声请人请待本裁定公告“满3个月后”,于届满翌日起算3个月内(注一),自行检附本裁定及法院网络公告全文(注二),具状向法院声请除权判决,并缴纳裁判费新台币1000元。
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载申报权利期间为3个月,法院于民国(下同)107年1月31日将公示催告公告于法院网站,则申报权利期间于同年4月30日届满,声请人须于同年5月1日起3个月内,即至迟于同年7月31日前(宜提前数日申请,以免期间计算错误而蒙受逾期的不利益)向法院声请除权判决。
声请人得于声请网络公告状到达法院7个工作日后,自行至本院网站公示催告公告专区查询打印公告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