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未履行规定职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要求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未取得《供水卫生许可证》将二次供水设施投入使用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一条为规范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促进互联网信息搜索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是指运用计算机技术从互联网上搜集、处理各类信息供用户检索的服务
第五条 在我市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市政等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专项基金。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市、区(市)重点工程项目,也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专项基金。第七条 专项基金由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预缴,工程竣工后进行结算
渔会届次改选时,自中央主管机关评定次届渔会总干事遴选合格人员名册之日起,至新届次总干事就任前,渔会不得办理劳工之聘雇、升任或主管职务之调动。 渔会总干事于该届中途出缺时,渔会不得办理渔会劳工之聘雇、升任或主管职务之调动。但有渔会总干事遴选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但书规定之情形者,于前项名册评定之日前,不在此限
第一条:为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招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落实《北京市深化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实施方案》(京教计〔2018〕20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等9所高校开展京津冀跨省市高职单独考试招生试点工作的通知》(教学厅函〔2019〕25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是社会了解学院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学院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已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和录取
2020年浙江高级经济师考试发生了很多变化,为了给大家答疑解惑,接下来小编为大家带来“2020年浙江高级经济师考试发生如下变化”,以供大家参考。 1、高级经济师实行全国统考!考试报名时间已发布。 根据国家人社部《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规定》第三条知:高级经济师实行全国统一组织化、统一考试大纲、统一出题的考试方式
哪些人可以享受失业保险金?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哪些人员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人员? 根据《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四条规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令第13号)第十三条规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还包括下列情形: (一)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五)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2017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7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已于2017年1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7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
修改《低层楼宇共同设施维修临时资助计划规章》第六条。 第4/2007号行政法规 - 设立楼宇维修基金。 第57/2009号行政长官批示 - 核准《低层楼宇共同设施维修临时资助计划规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