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低层楼宇共同设施维修临时资助计划规章》第六条。

第4/2007号行政法规 - 设立楼宇维修基金。

第57/2009号行政长官批示 - 核准《低层楼宇共同设施维修临时资助计划规章》。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4/2007号行政法规《楼宇维修基金》第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批给资助的申请须于核准本规章的行政长官批示生效之日起计十二年内且须在工程施工前向房屋局递交。

发行并流通以“猪年”为题,属特别发行之邮票。

一、经考虑邮电局的建议,除现行邮票外,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五日起,发行并流通以“猪年”为题,属特别发行之邮票,面额与数量如下:

二、该等邮票印刷成六万张小版张,其中一万五千张将保持完整,以作集邮用途。

修改第6/2007号行政法规《向处于经济贫乏状况的个人及家团发放援助金制度》的附件一。

第6/2007号行政法规 - 订定向处于经济贫乏状况的个人及家团发放援助金的制度。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2007号行政法规《向处于经济贫乏状况的个人及家团发放援助金制度》第三条第五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载于本批示组成部分的附件取代第6/2007号行政法规的附件一。

二、废止第373/2015号行政长官批示。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第6/2007号行政法规第三条第二款(一)项所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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