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2001年6月28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2004年10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9次部务会议修订;2008年11月12日国土资源部第13次部务会议修正) 第一条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控制建设用地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影响后评价,是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在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且稳定运行一定时期后,对其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提高环境影响评价有效性的方法与制度。 第三条 下列建设项目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情形的,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一)水利、水电、采掘、港口、铁路行业中实际环境影响程度和范围较大,且主要环境影响在项目建成运行一定时期后逐步显现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行业中穿越重要生态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 (二)冶金、石化和化工行业中有重大环境风险,建设地点敏感,且持续排放重金属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三)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其他建设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属于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列举的植物的属或者种。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由审批机关确定和公布。”根据此规定,我局已发布了三批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涉及45个属(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属于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列举的植物的属或者种。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由审批机关确定和公布。”根据此规定,我局已发布了三批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涉及45个属(种)
第一条 为充分体现“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促使违纪学生改过自新、奋发图强,使违纪处分真正起到警示、教育和引导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我院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受到学院纪律处分的在籍学生。 第三条 学生申请解除纪律处分必须在每学期开学后的第一个月内提出,过期不予受理
俄文翻译: Закон КНР «О 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ом гимне»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歌的尊严,规范国歌的奏唱、播放和使用,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 一切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国歌,维护国歌的尊严
第一条 培养人才是学校的根本任务,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提高教学质量是学校工作的永恒主题,建立科学规范、运行良好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是增强自我控制和自身发展的重要保证。规范我校教育教学管理,强化教学过程控制,对教学质量实施有效地监控、评价和指导,有助于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培养出合格的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海口市生猪交易屠宰和销售管理暂行规定(2010修正) 海口市生猪交易屠宰和销售管理暂行规定 (2001年4月17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发布 根据2004年3月18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生猪交易屠宰和销售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0年12月14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地价管理办法>等1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再次修正 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公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生猪交易屠宰和销售管理,促进生产经营者合法经营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猪交易屠宰和销售的管理。 第三条 生猪交易管理实行集中交易制度
(2000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0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保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房屋建筑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包括装修工程)的质量保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双语教学课程管理,进一步明确双语教学的责任和操作流程,促进双语教学积极、稳妥、有序地开展,实现教育教学国际化,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双语教学课程是指采用外语原版教材,面向非外语专业开设,且用外语授课的课时占该课程课时50%以上(含50%)的专业课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双语教学课程是指我校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并在课程名称中明确标注外语种类,是我校开设非外语类的学科基础课和专业课,公共外语、专业外语不在双语教学课程之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