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征
(台中讯)台中市政府地方税务局表示,土地所有权人将建物基地与非建物基地合并为1笔地号后,申报按自用住宅用地税率课征土地增值税,如合并前非为建物坐落基地,则合并后仍无法适用自用住宅用地规定。 该局举例说明,土地所有权人将建物基地与自有相邻之土地合并,如该相邻土地合并前不属房屋坐落基地,亦未合并申请建筑载入使用执照,合并后之地号虽与合并前建物基地地号相同,仍不属该房屋基地范围,其出售时即无法与合并前建物基地并同适用自用住宅用地税率课征土地增值税。 如有任何问题,可拨打0800-000321免付费电话,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将有专人为您服务
自用住宅腾空待售并迁出户籍,只要迁出时间距离出售未满1年,仍可适用每人一生一次的土地增值税优惠税率。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基础是土地涨价总数额,一般土地交易就涨价总数额,依涨价倍数分别适用20%、30%、40%累进税率级距。政府为减轻售屋者租税负担,出售土地符合办竣户籍登记等自用住宅规定要件者,可适用10%单一税率优惠
委托人为营利事业之信托契约,信托成立时,明定信托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为非委托人者,该受益人应将享有信托利益之权利价值,并入成立年度之所得额,依本法规定课征所得税。 前项信托契约,明定信托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为委托人,于信托关系存续中,变更为非委托人者,该受益人应将其享有信托利益之权利价值,并入变更年度之所得额,依本法规定课征所得税。 信托契约之委托人为营利事业,信托关系存续中追加信托财产,致增加非委托人享有信托利益之权利者,该受益人应将其享有信托利益之权利价值增加部分,并入追加年度之所得额,依本法规定课征所得税
地价税11月开征,各地方税务局、税捐稽征处正展开清查作业,自用住宅与一般住宅地价税率相差四倍以上,符合自用住宅的民众,别忘在9月22日前申请适用优惠税率千分之2。 按规定,土地所有权人应在每年9月22日前,即地价税开征40天前,向土地所在税务局、税捐处提出申请,当年度始可适用,逾期申请则自申请次年开始适用。 高雄市税捐稽征处提醒民众,注意申请期限,及早申请,确保租税优惠权益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高获利公司的股东为分散所得、规避个人综合所得税,常将投资之股权交付信托,约定本金受益人仍为委托人,孳息受益人为公司组织之营利事业,误以为营利事业因信托契约获配之股利得依所得税法第42条第1项规定不计入所得额课税。 该局进一步表示,个人将投资之股权交付信托,约定本金受益人为委托人,孳息受益人为公司组织之营利事业,依财政部102年7月31日台财税字第10100238630号令规定,该营利事业因信托契约获配之股利净额或盈余净额,并非因投资所获配,无所得税法第42条第1项不计入所得额课税规定之适用,应计入所得额课征营利事业所得税;其获配之可扣抵税额,不得依所得税法第66条之3规定,计入股东可扣抵税额账户余额。 北区国税局特别提醒,营利事业未依上开规定办理致漏报所得或超额分配股东可扣抵税额者,如于102年12月31日以前自动补缴所漏税款或超额分配之股东可扣抵税额并依法加计利息,得免依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处罚;其于103年1月1日以后经检举或经稽征机关查获者,无前开免罚规定之适用
夫妻间赠与财产免课赠与税,但死亡前二年内赠与配偶的财产,事后却反而有可能被课遗产税。 北区国税局辖区内的张先生死亡前二年内,已将名下的不动产全数赠与配偶,自己只留下部分股票,没想到张先生往生后,竟被国税局补征巨额遗产税,张太太提出严重**,并质疑税法上夫妻间赠与财产免课税规定是玩假的。 遗产及赠与税法第20条第1项第6款规定,配偶相互赠与的财产不计入赠与总额,不过,北区国税局表示,这是针对夫妻间财产移转要不要课赠与税的规定
台中市政府地方税务局表示,民众原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税率课征地价税的土地,因出租、营业或户籍迁出致与规定不符,经恢复按一般用地税率课征地价税后,如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规定,应重新提出申请。 该局进一步说明,有民众申请自用住宅用地后,因故将户籍迁出,经稽征机关查获后恢复按一般用地税率课征地价税,之后又将户籍迁回,但未重新提出申请,以致地价税仍按一般税率课征。 该局特别提醒,如有上述情形,土地所有权人请记得于地价税开征前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请,逾期申请者,自申请之次年期开始适用
遏止土地炒风,范围扩及畸零地。财政部最新规定,所有权人出售都市地区经与邻地合并使用后,即可申请核发建造执照的畸零地,若持有年限未及2年,应课征10%或15%的特种货物及劳务税(奢侈税)。 畸零地面积虽小,但往往视其区位,及可否与邻地合并使用等种种现实条件,市面上经常可见动辄数十万元或逾百万元的畸零地交易,财政部为避免畸零地成为奢侈税开征后,另外一种土地炒作的途径,已决定从严规范
(台中讯) 台中市政府地方税务局表示:土地所有权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办竣户籍,且无出租或供营业用之住宅用地,已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税率课征地价税,如经查获地上房屋已变更为非住家使用,将自房屋使用情形变更之次期起,改按一般用地税率课征地价税。 该局进一步说明,已适用自用住宅用地2‰税率课征地价税之土地,如其房屋使用情形有变更、出租或户籍迁出,应于30日内向地方税稽征机关申报改按一般用地税率课征地价税,未于期限内申报经查获者,除追补短缴税额外,并依土地税法第54条第1项规定处罚锾,请纳税义务人特别留意,以免受罚! 税务局提醒民众,经改按一般用地税率课征地价税之土地,日后若有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仍应重新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才会适用自用住宅用地2‰税率课征地价税喔!若有任何疑问,可以拨打(04)22585000按1转电话客服中心或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询问,将有专人为您解答。
(台中讯) 台中市政府地方税务局表示,房屋的骑楼如供公众通行使用,依规定可免征房屋税,但须以是否随时供公共使用为要件,若变更用途未供公众通行使用,应依实际使用情形课征房屋税。 该局进一步说明,房屋骑楼如有封闭使用情形,则会依实际使用情形分别按住家用、营业用或非住家非营业用税率课征房屋税。若骑楼于部分时段设摊营业,其他时段虽供公共通行,或虽未封闭但将营业用商品或营业器具摆置于骑楼,仍不符免税要件,无法免征房屋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