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行细则
答:法令删除了试用期规定,表示法令对于劳动契约与劳动条件,不再有试用期间的区别;但法令也没明文禁止约定试用期。所以劳资双方仍可约定试用期,只是试用期内的劳动条件,仍不可低于法令规定。 二、试用期可以约定多久?可以延长吗? 答:在86年6月12日以前,劳基法施行细则对试用期的规定是不超过40天;删除试用期规定后,则可以由劳资双方自行约定期间
一、按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第43条规定,儿童及少年不得饮酒,父 母、监护人或其他实际照顾儿童及少年之人,应禁止儿童及少年饮酒,任何人均不得供应酒予儿童及少年,违反者,依该法第91条规定处罚,其中供应酒予儿童及少年者,处新台币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锾。 二、依烟酒管理法(下称本法)第35条规定:“酒贩卖业者,应于零售酒之场所出入口处或其他适当地点,明显标示下列警示图文:一、饮酒勿开车。二、未满18岁者,禁止饮酒
系指于基金运用年度开始前,搜集国内外财经资讯,对未来各项经济金融情势详慎加以研判,并衡量各期投资,规划整体可接受风险水准及最适资产组合,以规范该年度的投资方向及操作策略,如收益目标、达成目标之投资策略及限制等,俾作为年度基金运用之基本准据。退抚基金之投资运用方针,系依公务人员退休抚恤基金管理条例第6条第3项第1款规定,基金管理会于年度开始前应订定运用方针,提基金监理会复核后据以遵行。又依该条例施行细则第18条规定:“本条例第6条第3项第1款规定,基金管理会应于年度开始前6个月拟订年度运用方针编制收支预算,报请基金监理会复核”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法人迁移,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迁移手续。原登记主管机关根据新址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同意迁入的意见,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撤销注册号,开出迁移证明,并将企业档案移交企业新址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企业凭迁移证明和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向新址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经济部今天公布绿能屋顶政策,宣布2020年底前要达到2GW的太阳光电装置目标,将透过地方政府整合各家屋顶达到一定规模。外界关注违章建筑议题,经济部今天也表示,与内政部已经达到共识,共有四种违建屋顶可以合法安装绿能屋顶。 经济部今天指出,内政部将修正都市计划法台湾省施行细则,太阳光电设施得免计入建筑物高度、面积及容积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法人迁移(跨原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迁移手续;原登记主管机关根据新址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同意迁入的意见,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撤销注册号,开出迁移证明,并将企业档案移交企业新址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企业凭迁移证明和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向新址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八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及《内资登记规范》的要求,非企业企业法人住所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非企业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住所(经营场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感谢您填写本问卷,以下依据《个人资料保护法》(暨施行细则),向您告知本问卷搜集、处理、利用个人资料之事项: 本问卷依据个资法搜集、处理、利用您的个人资料包含识别个人姓名、住址、性别、电话号码、电子邮件、投资的目的及条件等。 上述个人资料之搜集、处理、利用,将仅限于与不动产中介业务相关需要使用,并遵守个资法之规定妥善保护您的个人资讯。依据个资法第3条规定,您可向本公司行使之个资权利包括:请求查询、请求阅览、请求复制、请求补充或更正、请求停止搜集、处理或利用及请求删除
如题所示,因近日提出辞呈,接获主管告知公司要求于离职前休完补休,请问这是合法的吗? 依照劳动基准法第43条规定,劳工因婚、丧、疾病或其他正当事由得请假。 又依照劳动基准法第32-1条第2项、劳动基准法施行细则第22-2条规定,契约终止未补休的时数,雇主应依延长工作时间或休息日工作当日的工资计算标准发给工资;如雇主未发给工资,主管机关得据以论处。 综合以上说明,劳工如有正当事由本来即得“依自己的意愿”请假,雇主不得强迫劳工违反自己意愿休假(属劳工权利)
吴O林是嘉义监狱的一名受刑人,他因为夏天太热,未依规定穿囚服(只穿汗衫)因此被送违规房考核。后来他才发现,不只送违规房惩处,他的累进处遇分数也被影响。他因此向司改会申诉他的累进处遇分数被不当扣减
为了让湿地环境与湿地生物受到更多的照护,社团法人台北市野鸟学会关渡自然公园管理处办理‘106关渡自然公园认养计划’劝募活动,期望对于关渡自然公园内之树木绿地、水稻田能有完善的养护管理,并且营造出适合水鸟繁殖的环境场域。 本活动经台北市政府社会局106年1月3日北市社团字第10549265200号核准,自106年1月16日起至 106年11月30日止,募得共189人次捐款,金额为178800元加上利息7元,再扣除募款相关行政必要支出14234元,总金额为新台币143573元,悉数既存于所开立之台湾新光商业银行北投复兴岗分行捐款专户。依公益劝募条例暨施行细则规定,上网公告征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