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第43条规定,儿童及少年不得饮酒,父 母、监护人或其他实际照顾儿童及少年之人,应禁止儿童及少年饮酒,任何人均不得供应酒予儿童及少年,违反者,依该法第91条规定处罚,其中供应酒予儿童及少年者,处新台币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锾。

二、依烟酒管理法(下称本法)第35条规定:“酒贩卖业者,应于零售酒之场所出入口处或其他适当地点,明显标示下列警示图文:一、饮酒勿开车。二、未满18岁者,禁止饮酒。三、本场所不贩卖酒予未满18岁者。”复依本法施行细则第9条规定:“依本法第35条规定标示之警语,应以中文标示,且其字体不得小于长宽各3公分。该条各款规定之警语,得与禁止酒驾警示图合并标示,其中第1款之警语,并应与禁止酒驾警示图合并标示之。 前项警示图文应固定附着于零售酒之场所出入口处或其他适当地点,使消费者清楚可见,且不得以任何方式移动或遮盖。”违反者,依本法第55条第1项第5款及第3项规定,处新台币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锾,并按次处罚。

三、为共同维护儿童及少年健康,仍请持续加强宣(辅)导及稽查辖内酒贩卖业者恪遵上开规定,强化门市人员之教育训练,于贩售酒品时应辨识及注意购买者之年龄,俾有效防止酒品售予儿童及少年;并依“酒贩卖场所设置专区专柜管理办法”规定,请于陈列贩售酒品时,设置专区或专柜,并与一般商品明显区隔,及标示“饮酒过量,有害健康”等警语,以避免儿童及少年误购酒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