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行细则
营业税有若干零税率条款,主要针对外销货物及保税区交易等;此外,位在保税区外的一般营业人,若是向保税区内营业人销售货物与劳务,做为保税区营业人营运所用,也可享营业税零税率优惠。 台北国税局表示,依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7条第4款规定,营业人向保税区内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只是为提供外销货物、贸易、仓储、物流、货柜与货物集散、转口、转运、承揽运送、报关服务、组装、重整、包装、修理、装配、加工、制造、检验、测试、展览、技术服务等经核准的经营业务所须,皆可以享有营业税零税率优惠。 官员表示,然而上述零税率货物与劳务,除了报经海关视同出口的货物,得以免检附证明文件之外,其余都应由卖方营业人开立统一发票扣抵联,交由购买货物与劳务的保税区营业人进行加注“本发票所列货物或劳务确系本事业(工厂、仓库)购买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7条第4款及同法施行细则第7条之1第2项规定供营运之货物或劳务无讹”字样并签署,再加盖买受人统一发票专用章,才能作为申报适用零税率之证明文件
查性工法第2条规定:“(第1项)雇主与受雇者之约定优于本法者,从其约定。(第2项)本法于公务人员、教育人员及军职人员,亦适用之。但第33条、第34条、第38条及第38条之1之规定,不在此限……
注册公司:注册资本是什么意思? 公司注册资本,是指设立企业在银行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资本总额,即投资者认缴的全部出资额。 国家对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是:生产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小于3万元,以批发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小于3万元,以零售为主的商业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小于3万元。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注册资金是国家授予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自有财产的数额体现
S1120505期 防火管理人复训 上课地区(高雄市) (一) 消防法第十三条及消防法施行细则第十三条及第十四条。 (二) 内政部消防署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八十九消署预字第八九E一九七七号函。 (四) 提升事业单位防火管理人消防专业知识、激励消防专业精神
集团公司核准登记步骤 (一)受理 申请登记的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提交的上述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注册书齐备后,登记主管机关方可受理,否则,不予受理。 (二)审查 登记主管机关.. 申请登记的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提交的上述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注册书齐备后,登记主管机关方可受理,否则,不予受理。 登记主管机关受理企业集团核心企业的申请登记后,应审查核心企业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注册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开办条件
立法于民国18年1月29日(非现行条文) 公布于民国18年2月5日 废止,国籍法施行细则 → 第一条 (未施行本法前,已取得、丧失或回复国籍者之效力) 在国籍法及本条例施行前,依前国籍法及其施行规则已取得或丧失或回复中华民国国籍者,一律有效。 第二条 (因婚姻、认知、收养及随同归化取得国籍之转报备案及公布) 依国籍法第二条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八条取得中华民国国籍者,由本人或父或母声请住居地方之该管官署核明,转报内政部备案,并由内政部于国民政府公报公布之,其住居外国者,得声请最近中国使领馆转报。 第三条 (声请归化之程序及应备书件、许可归化证书之发给及公布) 依国籍法第二条第五款愿取得中华民国国籍者,应由本人出具左列书件,声请住居地方之该管官署转请内政部核办: 内政部核准归化时,应发给许可证书,并于国民政府公报公布之
工商企字[2000]第266号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能否处罚公司营业执照承租人的请示》(鄂工商字[2000]第15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依氢企业登记管理有关规定,企业不得出租营业执照,违者属于公司的,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 你局《关于能否处罚公司营业执照承租人的请示》(鄂工商字[2000]第15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依氢企业登记管理有关规定,企业不得出租营业执照,违者属于公司的,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属于非公司企业的,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和该《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予以处罚。利用承租的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承租人的行为,亦属违法经营活动,承租人承租公司执照的,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与出租人同案处理;承租人承租人承租非公司企业执照的,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条例》施工行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与出租人同案处理。
1.修正条文第二条、第四条及第九条部分,因劳工局更名为劳动局,且参酌类此规定之主管机关及管理机关之规定,爰配合修正将主管机关明定为台北市政府劳动局,而管理机关为台北市劳动力重建运用处。 2.有关义务机关(构)通报进用身心障碍者之配合事项及公告未足额进用身心障碍者义务机关(构)之规定,因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施行细则及行政程序法均有所规范,故删除现行条文第七条及第八条第一项。再者,未依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规定定额进用身心障碍者之名册资料,本属公开资讯,身心障碍就业服务或社会福利相关机构、团体、学校与医疗单位,本即可自行使用,自无需再为特别规定,爰删除现行条文第八条第二项
林小姐来电询问因换屋购买新房地,嗣因资金周转需求,欲出售持有未满2年之新房地,可免征特种货物及劳务税吗?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说明,特种货物及劳务税条例第5条第2款规定,所有权人、配偶及未成年直系亲属仅有1户自住房地,已办妥户籍登记且持有期间无供营业使用或出租,以先购后售方式换屋(买新卖旧),虽于出售房地时拥有2户房地,仍属合理常能移转,予以排除课税。另因调职、非自愿离职或其他非自愿性因素致需出售新购房地(买新卖新),亦排除课税。上开所称“其他非自愿性因素”,系指与调职、非自愿离职性质相当之因素,且发生时于购买新房地之后
雇主要求加班至20小时才开始算加班费是合法的吗? 依劳动基准法施行细则第20-1条规定,原则上,每日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总时数超过40小时、休息日的工作时间及变形工时所规定正常工作时间以外的工作时间为延长工时(加班)。如劳工于上述时间在雇主指挥监督下提供劳务,依劳动基准法第24条第1项规定,应给付延长工时工资(加班费)。 然而,实务上曾有雇主主张与劳工约定工资时,已将每月延长工时工资囊括在内(统包式报酬),因此,劳工每月必须在正常工作时间外提供劳务达一定时数时,雇主才有给付延长工时工资的义务
雇主要求加班至20小时才开始算加班费是合法的吗? 依劳动基准法施行细则第20-1条规定,原则上,每日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总时数超过40小时、休息日的工作时间及变形工时所规定正常工作时间以外的工作时间为延长工时(加班)。如劳工于上述时间在雇主指挥监督下提供劳务,依劳动基准法第24条第1项规定,应给付延长工时工资(加班费)。 然而,实务上曾有雇主主张与劳工约定工资时,已将每月延长工时工资囊括在内(统包式报酬),因此,劳工每月必须在正常工作时间外提供劳务达一定时数时,雇主才有给付延长工时工资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