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小姐来电询问因换屋购买新房地,嗣因资金周转需求,欲出售持有未满2年之新房地,可免征特种货物及劳务税吗?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说明,特种货物及劳务税条例第5条第2款规定,所有权人、配偶及未成年直系亲属仅有1户自住房地,已办妥户籍登记且持有期间无供营业使用或出租,以先购后售方式换屋(买新卖旧),虽于出售房地时拥有2户房地,仍属合理常能移转,予以排除课税。另因调职、非自愿离职或其他非自愿性因素致需出售新购房地(买新卖新),亦排除课税。上开所称“其他非自愿性因素”,系指与调职、非自愿离职性质相当之因素,且发生时于购买新房地之后。所有权人如因经济压力,或资金周转需求而出售持有未满2年新购房地,非属前揭所称“其他非自愿因素”,应予课征特种货物及劳务税。

该局再次提醒,不动产之所有权人,如因非自愿离职或其他非自愿性因素欲出售新购房地,可依同条例施行细则第10条第1项规定检附相关证明文件及说明向户籍所在地国税局申请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