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要求加班至20小时才开始算加班费是合法的吗?

依劳动基准法施行细则第20-1条规定,原则上,每日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总时数超过40小时、休息日的工作时间及变形工时所规定正常工作时间以外的工作时间为延长工时(加班)。如劳工于上述时间在雇主指挥监督下提供劳务,依劳动基准法第24条第1项规定,应给付延长工时工资(加班费)。

然而,实务上曾有雇主主张与劳工约定工资时,已将每月延长工时工资囊括在内(统包式报酬),因此,劳工每月必须在正常工作时间外提供劳务达一定时数时,雇主才有给付延长工时工资的义务。

对此,晚近司法实务认为(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681号民事判决)因应行业特性雇主固然可以跟劳工另外约定劳动条件,但双方约定内容仍不得低于劳动基准法标准。假设如劳资双方未约定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就是基本工资,且逆算当月薪资总额及延长工时工资,如低于法定标准时,双方约定则违反劳动基准法规定。

如在个案认定上有争议时,建议可以与雇主进行协商厘清、向所属企业工会反应或参考《劳工申诉可以保密吗?——劳资争议的各种申诉管道》文章的说明,向所辖劳动主管机关提出调解、申诉或检举,以维护你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