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旨
按债务人对于第三人之金钱债权为执行时,执行法院应发扣押命令禁止执行债务人收取对于第三人之金钱债权或为其他处分,并禁止第三人向执行债务人清偿;实施查封后,债务人就查封物所为移转、设定负担或其他有碍执行效果之行为,对于债权人不生效力。强制执行法第115条第1项、第51条第2项固分别定有明文,足认核发强制执行法第115条第1项之扣押命令后,若执行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有碍执行效果之行为,类推适用同法第51条第2项之规定,对于执行债权人亦不生效力。惟按执行法院依强制执行法第115条第1项所发之扣押命令,效力仅及于扣押命令生效时债务人对第三债务人已存在之债权(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294号判决意旨可参)
马来西亚汉文化中心,一个以萃取文化精髓,绽放其绚丽色彩的文化交流中心。 马来西亚汉文化中心成立的最大宗旨,是以马来西亚各族文化交流达致民族和谐为中心思想,用不同方式和活动推动并促进各民族交流。汉文化中心立志发扬及推广传统优秀中华文化、语文及文学,让马来西亚各民族了解、理解及学习,并通过不同方式推动汉语学习及其文化交流
重申家庭教育法所定之学校推展家庭教育工作人员定义案,详如说明,请查照。 一、 依家庭教育法第9条意旨,学校系推展家庭教育单位之一,并为容易接触到家庭之场域,爰学校推展家庭教育工作人员应每年接受4小时以上家庭教育专业研习,以掌握家庭教育理念。 二、 重申教育部有关“推展家庭教育工作人员”定义,系指办理高级中等以下学校教师、辅导教师及专业辅导人员等提供家庭教育服务相关人员,为强化协同推展家庭教育之知能,请学校教职员依规定累积家庭教育研习时数
工业会置理事、监事,均于会员代表大会时,由会员代表互选之,并分别成立理事会、监事会,其名额规定如左: 一、县(市)工业会之理事,不得逾十五人。 二、省(市)工业会之理事,不得逾二十七人。 三、全国工业总会之理事,不得逾四十五人
警察机关为调查违反本法行为之事实,应通知嫌疑人,并得通知证人或关系人。 前项通知书应载明左列事项: 一、被通知人之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籍贯及住所或居所。 四、无正当理由不到场者,得径行裁处之意旨
上列当事人间声请对本票准许强制执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相对人于民国一百零九年四月一日签发本票内载凭票交付声请人新台币(下同)捌万元,及自民国一百零九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计算之利息,得为强制执行。 声请程序费用伍佰元由相对人负担。 一、本件声请意旨以:声请人执有相对人签发如主文所示之本票,讵经提示未获清偿,为此提出本票一件,声请裁定准许强制执行
财政部日前发布令释:所有权人销售原赠与配偶,嗣后配偶又回赠之不动产,于计算特种货物及劳务税条例第3条第3项规定之持有期间时,可将所有权人赠与配偶前持有该不动产期间与其配偶回赠后之持有期间合并计算。 财政部说明,配偶间赠与之财产于出售时其持有期间之起算点,依特种货物及劳务税条例第3条第3项规定,系自配偶受赠完成移转登记之日起计算。惟如所有权人将不动产赠与配偶,之后配偶又将该不动产回赠,该不动产又归属原所有权人,此不动产嗣出售时,该如何计算原所有权人之持有期间?为期明确,爰发布令释规定,是类移转案件于计算上开条例第3条第3项规定之持有期间时,得将所有权人赠与配偶前持有该不动产期间与其配偶回赠后之持有期间合并计算,以符合该条例之立法意旨
依土地法第73条之1规定,被继承人所遗不动产,自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起逾1年未办理继承登记者,经登记机关查明后,应于每年4月1日起公告继承人于3个月内申请登记。继承人若未能于3个月公告期间内依法完成继承登记或向地政事务所提出不可归责于继承人之事由,则公告期满,将报请直辖市或县市地政机关依规定予以列册管理15年。 列册管理15年期满仍未申办继承登记者,将移请财政部国有财产署公开标售,标售所得之价款以专户储存,继承人得依法领取,逾10年继承人未提领该价款时,归属国库
主旨: 有关铨叙部函送该部110年5月11日部法二字第11053520061号令影本一案,请查照转知。 一、 依本府人事处案陈铨叙部110年5月11日部法二字第11053520062号函办理,并检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二、 兹为保障公务人员请假权益并落实生理假给假意旨,实施轮班、轮休制之公务人员依公务人员请假规则请生理假者,其请生理假“1日”,应自该次轮班之实际服勤起始时间24小时内,无论其轮班次数及工作时数多寡,均合并计算为1日给假
条文 入出国及移民署为暂予收容处分、收容替代处分及强制驱逐出国处分时,应以受处分人理解之语文作成书面通知,附记处分理由及不服处分提起救济之方法、期间、受理机关等相关规定;并应联系当事人原籍国驻华使领馆、授权机构或通知其在台指定之亲友,至迟不得逾二十四小时。 二、参照司法院释字第七0八号解释意旨,维护受收容人之人身自由权利及赋予其救济机会,并参考原条文第三十八条第八项规定内容,增列为本条规范。 三、入出国及移民署作成暂予收容处分、收容替代处分及强制驱逐出国处分时,仍应于二十四小时内,联系当事人原籍国驻华使领馆、授权机构或通知其在台指定之亲友,以符保障人权之立法意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