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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家庭教育法所定之学校推展家庭教育工作人员定义案
重申家庭教育法所定之学校推展家庭教育工作人员定义案,详如说明,请查照。 一、 依家庭教育法第9条意旨,学校系推展家庭教育单位之一,并为容易接触到家庭之场域,爰学校推展家庭教育工作人员应每年接受4小时以上家庭教育专业研习,以掌握家庭教育理念。 二、 重申教育部有关“推展家庭教育工作人员”定义,系指办理高级中等以下学校教师、辅导教师及专业辅导人员等提供家庭教育服务相关人员,为强化协同推展家庭教育之知能,请学校教职员依规定累积家庭教育研习时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