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家庭教育法所定之学校推展家庭教育工作人员定义案,详如说明,请查照。

一、 依家庭教育法第9条意旨,学校系推展家庭教育单位之一,并为容易接触到家庭之场域,爰学校推展家庭教育工作人员应每年接受4小时以上家庭教育专业研习,以掌握家庭教育理念。

二、 重申教育部有关“推展家庭教育工作人员”定义,系指办理高级中等以下学校教师、辅导教师及专业辅导人员等提供家庭教育服务相关人员,为强化协同推展家庭教育之知能,请学校教职员依规定累积家庭教育研习时数。

三、 有关取得4小时以上家庭教育专业研习时数管道,说明如下:

(一) 学校自行办理:本中心提供112年度学校家庭教育优质化补助计划,学校可自行规划办理推展家庭教育人员增能研习,请踊跃申请。

(三) 申请宣讲:由本市家庭教育辅导团团员提供到校宣讲服务,预计于112学年度开放申请,倘有需求可依后续来文办理。

(四) 中心课程:本中心办理之相关教师研习,另提供部分家庭教育课程核发研习时数,课程资讯将另函通知各校,请学校多加宣传利用。

四、 检附教育部函释原文,本案倘仍有疑义,迳洽承办人刘媛婷(336688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