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有效推展家庭教育,依家庭教育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组成家庭教育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订定本办法。
一 提供有关家庭教育政策及法规兴革之意见。
二 协调、督导及考核有关机关、团体推展家庭教育之事项。
三 研订实施家庭教育之发展方向。
四 提供家庭教育推展策略、方案、计划等事项之意见。
五 提供家庭教育课程、教材、活动之规划、研发等事项之意见。
六 提供推展家庭教育机构提高服务效能事项之意见。
七 其他有关推展家庭教育之咨询事项。
本委员会置委员二十一至二十五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员聘(派)兼之:
三 相关局处代表八名:由本府民政处处长、社会处处长、农业处处长、劳工处处长、新闻处处长、本县卫生局局长、
文化局局长、警察局局长担任。
四 家庭教育学者专家三至五名:由本府教育处推荐,呈请县长遴聘。
五 相关团体及学校代表八至十名:由本府教育处推荐,呈请县长遴聘。
本委员会除前项第一款至第三款为当然委员,随本职职务调整外,余各类代表任期皆为二年,期满得续聘之,委员因故出缺时,得补行遴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届满之日为止。
第一项第四款及第五款家庭教育学者专家、团体学校代表委员人数不得少于委员总数二分之一;任一性别委员人数不得少于委员总数三分之一。
本委员会置执行秘书一人,由家庭教育中心主任兼任,负责处理会务,所需干事由教育处家庭教育业务相关人员兼任之。
本委员会以每年召开二次会议为原则,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均由主任委员召集并担任主席。主任委员因故未能出席时,由副主任委员代理之;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均未能出席时,由主任委员指定委员一人代理之;如未指定代理人,由出席委员互推一人为主席。
本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其委员由家庭教育学者专家出任者,应亲自出席;代表机关、团体及学校出任者,得派员代表出席;委员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开会,经出席委员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决议。
本委员会召开时,得邀请儿童、少年或其他相关人员列席。
本委员会委员均为无给职,外聘专家学者出席会议时得依规定支给出席费及交通费。
本委员会所需经费由本府教育处相关经费项下支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