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53520062
主旨: 有关铨叙部函送该部110年5月11日部法二字第110
主旨: 有关铨叙部函送该部110年5月11日部法二字第11053520061号令影本一案,请查照转知。 一、 依本府人事处案陈铨叙部110年5月11日部法二字第11053520062号函办理,并检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二、 兹为保障公务人员请假权益并落实生理假给假意旨,实施轮班、轮休制之公务人员依公务人员请假规则请生理假者,其请生理假“1日”,应自该次轮班之实际服勤起始时间24小时内,无论其轮班次数及工作时数多寡,均合并计算为1日给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