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税
“讲演钟点费”及“授课钟点费”有何不同?是否要课征综合所得税?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公私机关、团体、事业和各级学校,聘请学者及专家专题演讲而发给的钟点费,属于“讲演钟点费”,如果这项收入和稿费、版税、乐谱、作曲、编剧、漫画等各项收入,全年合计数在18万元以下,可以免纳所得税,超过18万元部分,于减除成本费用后,仍应合并个人综合所得总额课税。 至于公私机关、团体、事业和各级学校,开课或举办各项训练班、讲习会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活动,聘请授课人员讲授课程所发的钟点费属于“授课钟点费”,这项钟点费属薪资所得的一种,应由给付人在给付时依规定扣缴税款,所得人必须把这项所得并入薪资所得申报;上开所称的授课人员并不一定要具有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或教员的身份。如有任何税务问题,欢迎拨打该局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或迳向辖区分局、稽征所或服务处查询
立法会通过《2022年税务(修订)(关于住宅租金的税项扣除)条例草案》,落实2022至23年度财政预算案建议设立的住宅租金税项扣除措施。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许正宇表示欢迎。 许正宇指,措施有助减轻没持有任何住宅物业的薪俸税和个人入息课税纳税人的负担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民权稽征所表示,房地合一课征所得税制度自105年1月1日起实施,土地交易所得不再适用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16款免纳所得税规定(下称房地合一税1.0),为落实居住正义,抑制短期炒作,所得税法部分条文修正(下称房地合一税2.0),于110年7月1日起施行,营利事业比照个人依持有期间按差别税率课税。 该所近来接获营利事业询问电话,110年度出售之土地如何判断及适用何种税制,税率及申报方式有何差异?该所说明,110年度出售之土地,依其取得日及交易日而有下列3种课税制度:1.出售取得日为104年12月31日以前之土地,为旧制课税范围,其出售所得适用免纳所得税之规定;2.出售房地合一税1.0课税范围之土地(取得日105年1月1日以后,交易日110年6月30日以前),税率维持为营利事业所得税税率20%;3.出售房地合一税2.0课税范围之土地(取得日105年1月1日以后,交易日110年7月1日以后),则需依持有期间按差别税率课税(总机构在我国境内营利事业适用税率45%~20%;总机构在我国境外营利事业适用税率45%~35%)。 该所提醒,无论是出售旧制、房地合一税1.0及2.0之房地,申报期间皆为营利事业所得税法定申报期间,惟房地合一税2.0之申报方式,原则上系采分开计算税额及合并报缴方式,仅有符合所得税法第24条之5第4项规定,营利事业交易其兴建房屋完成后第1次移转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始采合并计算税额及报缴方式申报
购入预售屋持有至成屋才出售,持有期间如何计算? 王先生来电询问,其于108年6月1日与建设公司签约购入预售屋,于110年3月1日建案完工,同年4月30日完成所有权移转登记,并于111年11月1日出售,自108年6月1日起至111年11月1日,计3年5个月,是否可适用35%税率计算缴纳房地合一税?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个人向建设公司购入预售屋,于建案完工取得房地所有权后始行出售,属于成屋交易,应适用成屋交易所得课税规定,即房地持有期间应自房地完成所有权移转登记日110年4月30日起算,并非从订定预售屋买卖契约之日起算。 该局进一步说明,预售屋及成屋均得成为交易标的,但两者交易有别,预售屋交易系以预售房地契约之权利义务为交易标的,需经建设公司同意换约,买方始能取得向建设公司请求移转完工后房地所有权之权利;成屋交易以房地所有权为交易标的,买方向卖方请求移转房地所有权,王先生购入预售屋俟交屋后再出售成屋,交易成屋之持有期间应从取得房地所有权登记日起算,至完成交易房地所有权移转登记日止,不得并计预售屋持有期间。
避免公益信托成为避税工具,行政院会14日通过“所得税法”、“遗产及赠与税法”修正草案,包含四大重点,强化公益信托适用租税优惠要件,建立公益信托申报制度,对未符合“信托法”规定的公益信托建立课税机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在强化公益信托适用租税优惠要件方面,现行规定公益信托得享租税优惠受托人资格仅限信托业,修正后放宽行政法人或符合一定条件的公益法人,也得为公益信托受托人。而适用公益信托相关租税优惠要件包含受托人前五年内未经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解任;重大违规次数(含对公益信托纠正或对受托人罚锾)未达二次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因受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COVID-19)影响而取自政府之补助款,可免纳所得税。 该局说明,依据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防治及纾困振兴特别条例第9条之1规定:“受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影响而依本条例、传染病防治法第53条或其他法律规定,自政府领取之补贴、补助、津贴、奖励及补偿,免纳所得税。”,故营利事业因受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COVID-19)影响而依相关规定向政府申请并领取之补助款,无需缴纳营利事业所得税
根据《遗产税条例》(第111 章) , 在死者去世时转移的所有财产, 不论动产和不动产, 均须课征遗产税。根据地域来源征税原则, 只有在死者去世时位于香港的财产, 才须课税。 该条例亦订明若干获豁免课税的项目, 包括: 总值低于某个限额(现为750 万元)的遗产
与配偶相邻房屋打通使用,其地价税是否可适用自用住宅用地优惠税率? 有民众来电询问,与配偶所有土地上的房屋相邻且打通,只有自己的房屋设立户籍,2间房屋的地价税是否都能按自用住宅用地税率课征? 台南市政府财政税务局表示,民众所有土地的地价税如要适用自用住宅优惠税率,必须符合无出租、营业且土地所有权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于该地办竣户籍登记,若没有符合条件者设立户籍,原则上就无法按自用住宅用地税率课税。但如果相邻2栋房屋的所有权人同属一人或夫妻个别所有,房屋经打通使用,可以合并认定为1处适用自用住宅用地税率课征地价税。因此,只要土地所有权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于其中1栋房屋设立户籍,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的其他要件,2栋房屋的坐落土地皆可适用自用住宅税率课征地价税
所得税报税即将展开,财政部南区国税局提醒,公司资金“无息”贷与股东或他人,或约定利息偏低者,依所得税法规定,必须按资金贷与期间年度1月1日台湾银行基准利率,计算公司利息收入并课税。 国税局表示,公司愿意以无息或低于市场行情的利息借出资金,通常是借给股东或公司关系人。 不过依据所得税法规定,即使公司实际上没有收取利息,仍要计算利息收入,只有预支职工薪资者不在此限
香港居民在内地就业,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及当地相关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参加就业所在地的各项社会保险(分为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五项)并缴交社会保险费。 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基本可分为以下三种: 香港居民在内地就业,与内地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参加内地机构所在地的社会保险; 香港居民与境外或港澳台机构建立雇佣关系,并派驻到内地任职的,如果没有直接与内地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不参加当地的社会保险。 由于内地各地区对政策的具体执行方式不尽相同,在内地工作的香港居民需了解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详细情况,并且不时留意有关法规的最新公布,以确保符合政策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