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税
财政部公告111年发生之继承或赠与案件适用遗产及赠与税法规定之免税额、课税级距金额、不计入遗产总额及各项扣除额之金额。 现行遗产及赠与税之免税额分别为1200万元及220万元,系于98年1月23日修正生效,适用97年消费者物价指数,经与110年消费者物价指数比较,上涨幅度已达10%以上,因此按上涨程度分别调整为1333万元及244万元。其余公告项目金额如下: 1、遗产净额5000万元以下者,课征10%
近年来,在上海地区注册外贸公司的创业投资商相当的多,并且这些年来上海外资公司注册的火热度也是只增未减的。人们之所以会纷纷选择在上海注册外贸公司的原因就是,上海有着相当的发达的经济,并且也是支持进出口贸易的。正是由于其具有这样的优势,所以繁华的上海也渐渐地被投资商所重视,进而外贸公司的数量也因此日益增多
【MyGoNews方暮晨/综合报导】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房地合一新制课征范围除房屋、土地外,个人交易“2016年1月1日以后取得以设定地上权方式的房屋使用权”,亦适用新制规定,应于房屋使用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内自行申报纳税, 即使课税所得为0或亏损,也要办理申报。 该局说明,考量个人交易该等设定地上权方式的房屋使用权,虽属权利交易性质,惟经济实质与房屋交易类同,房地合一新制规定个人在2016年1月1日以后取得此类房屋使用权,其交易视同房屋交易,应按新制规定课税,并得享有自住房地及长期持有等租税优惠。 个人未依限申报房地交易所得税,经国税局查获,处3000元以上30000以下罚锾;如有应纳税额,除补征税额外,并按所漏税额处3倍以下之罚锾,二者择一从重处罚
张贴者:2016年3月13日 下午6:17蔡再发 [ 已更新 2016年3月13日 下午6:17 ] 财政部表示,农民“自力耕作、渔、牧、林”之情形与经营事业不同,尚无课征营利事业所得税问题。为厘清“农民自力经营”与“营利事业”之认定争议,该部爰配合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农委会)研商相关认定标准。 财政部说明,依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6类规定,个人自力耕作、渔、牧、林、矿之所得,以全年收入减除成本及必要费用后之余额为所得额,并计个人之综合所得总额,课征综合所得税
花莲县地方税务局表示,配偶因离婚或一方死亡而行使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时,办理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的契约书,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地方税务局进一步说明:配偶行使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在法律关系上属于夫妻之间因婚姻关系终止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故与因买卖、交换、赠与等原因一般产权移转的课税方式不完全相同。依据印花税法规定,因设定典权及买卖、交换、赠与、分割不动产所立向主管机关申请物权登记之契据,应申报缴纳印花税
随着我国土地使用制度、住房制度以及其他相关领域的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完善,房地产估价的作用越来越大,服务的领域越来越广,房地产估价行业日趋成熟并在各项经济活动中渐显其地位和重要性。之所以要对房地产进行价格评估,源于现实中的需要和理论上的必要。现实各项活动中对于房地产估价的需要从大到小表现在多方面
一、海基会为持续积极推动两岸经贸交流与台商关怀服务,规划林董事长中森本(102)8月27日至9月1日率“海基会关怀浙江台商参访团”赴大陆浙江省嘉兴、嘉善、杭州、绍兴、宁波、台州、温州等地参访,随团成员包括本会林副主委祖嘉、经济处姚盈华科长、相关主管部会及海基会同仁。 二、参访团以茶叙座谈方式,向当地台商说明已签署协议的执行成效,以及“两岸投资保障和促进协议”、“两岸海关合作协议”、“两岸服务贸易协议”相关内容。同时,为宣导未来洽签两岸避免双重课税协议的效益,此行并向台商说明“两岸租税协议重点及内容”,以争取台商的支持与对政府的向心力
一份由《金钱》杂志与美国有限电视新闻网合作进行的有关百万富翁的统计报告引起我的兴趣。 这份报告中的所谓百万富翁,指的是家庭净资产超过百万美元而非年收入超过百万美元,目前美国约有7%的家庭净资产超过百万美元。但是,在这个百万富翁阶层中,42%的人并不觉得自己富有
中国国民党籍立委赖士葆今天表示,乐见府院对不动产交易采实价登录有共 识,希望立院下会期尽快协商,让相关法令早日上路;民主进步党籍立委黄伟哲则肯定行政院从善如流。中国时报报导,府院高层开始重新思考,不动产交 易是否改采“实价登录”。 内政部官员透露,已在7月底将另外2个涉及不动产交易资讯透明化的平均地权条例、地政士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报院审议,府院高层也了解“实价登录”是推动资讯透明化的关键,行政院将 在近期内对2案作出裁示定调
Q. 财政部国税局若要求医疗机构,提供“非仅限于特定对象”之个人资料文件档案,俾供税务帐证查核,此时医疗机构是否必须提供患者个人资料?以及是否须经当事人书面同意? 根据税捐稽征法第30条第1项规定,税捐稽征机关或财政部赋税署指定之调查人员,为调查课税资料,得向有关机关、团体或个人进行调查,要求提示有关文件,或通知纳税义务人,到达其办公处所备询,被调查者不得拒绝。 综上所述,财政部国税局为了查核税务帐证,而要求医疗机构提供病患之个人资料时,于法有据,且此时医疗机构提供资料亦非属“无故泄漏”,因此毋须再经过当事人之书面同意。 不过,根据个人资料保护法第5条规定,个人资料之搜集、处理或利用,“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范围”,亦即税务机关于调查具体课税案件时,必须在“必要范围”内为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