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入预售屋持有至成屋才出售,持有期间如何计算?

王先生来电询问,其于108年6月1日与建设公司签约购入预售屋,于110年3月1日建案完工,同年4月30日完成所有权移转登记,并于111年11月1日出售,自108年6月1日起至111年11月1日,计3年5个月,是否可适用35%税率计算缴纳房地合一税?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个人向建设公司购入预售屋,于建案完工取得房地所有权后始行出售,属于成屋交易,应适用成屋交易所得课税规定,即房地持有期间应自房地完成所有权移转登记日110年4月30日起算,并非从订定预售屋买卖契约之日起算。

该局进一步说明,预售屋及成屋均得成为交易标的,但两者交易有别,预售屋交易系以预售房地契约之权利义务为交易标的,需经建设公司同意换约,买方始能取得向建设公司请求移转完工后房地所有权之权利;成屋交易以房地所有权为交易标的,买方向卖方请求移转房地所有权,王先生购入预售屋俟交屋后再出售成屋,交易成屋之持有期间应从取得房地所有权登记日起算,至完成交易房地所有权移转登记日止,不得并计预售屋持有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