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机关或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为开发产业园区需用私有土地时,得征收之。

中央主管机关或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为开发产业园区需用公有土地时,由各该出售公地机关径行办理让售,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条及地方政府公产管理法令规定之限制。

前项公有土地让售价格,按产业园区征收私有土地同一地价区段原使用性质相同土地之补偿地价计算。但产业园区内土地均为公有时,其让售价格,按一般公有财产处分计价标准计算。

直辖市或县(市)政府对于其所管公有土地,非经该管区内民意机关同意,并经行政院核准,不得处分或设定负担或为超过十年期间之租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