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依本法发行股票公司之董事、监察人、经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过股份总额百分之十之股东,其股票之转让,应依左列方式之一为之:

一、经主管机关核准或自申报主管机关生效日后,向非特定人为之。

二、依主管机关所定持有期间及每一交易日得转让数量比例,于向主管机关申报之日起三日后,在集中交易市场或证券商营业处所为之。但每一交易日转让股数未超过一万股者,免予申报。

三、于向主管机关申报之日起三日内,向符合主管机关所定条件之特定人为之。

经由前项第三款受让之股票,受让人在一年内欲转让其股票,仍须依前项各款所列方式之一为之。

第一项之人持有之股票,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义持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