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机构应加入主管机关指定之同业公会或中华民国银行商业同业公会全国联合会(以下简称银行公会)电子支付业务委员会。
前项主管机关所指定同业公会之章程及银行公会电子支付业务委员会之章则、议事规程,应报请主管机关核定;变更时,亦同。
第一项主管机关所指定同业公会之业务,应受主管机关之指导及监督。
前项同业公会之理事、监事有违反法令、章程,怠于实施该会应办理事项,滥用职权,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之行为者,主管机关得予纠正,或命令该同业公会予以解任。
主管机关所指定同业公会及银行公会电子支付业务委员会,为会员之健全经营及维护同业声誉,应办理下列事项:
一、协助主管机关推行、研究电子票证业务之相关政策及法令。
二、订定并定期检讨共同性业务规章或自律公约,并报请主管机关备查;变更时,亦同。
三、就会员所经营业务,为必要指导或调处其间之纠纷。
四、主管机关指定办理之事项。
发行机构应确实遵守前项第二款之业务规章及自律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