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工工作采轮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周更换一次。但经劳工同意者不在此限。
11小时之休息时间。但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经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商请中央主管机关公告者,得变更休息时间不少于连续8小时。
30人以上者,应报当地主管机关备查。
劳动基法第36条第4项及第5项规定:
经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同意,且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行业,雇主得将第1项、第2项第1款及第2款所定之例假,于每7日之周期内调整之。
前项所定例假之调整,应经工会同意,如事业单位无工会者,经劳资会议同意后,始得为之。雇主雇用劳工人数在30人以上者,应报当地主管机关备查。
一、上开雇用劳工人数之计算,以同一雇主雇用适用本法之劳工人数计算,包括分支机构之雇用人数(劳动基准法施行细则第22条之1及第37条第2项规定参照)。
※就本项备查业务如有疑义,可洽本局承办人07-8124613分机275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