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申请出租、让与或拨用国有林地或公有林地者,应填具申请书载明下列事项,检附有关证件,经由林地之管理经营机关,在国有林报请中央主管机关,在公有林报请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会商有关机关办理:

一、申请者之姓名或名称。

二、需用林地之所在地、使用面积及比例尺五千分之一实测位置图(含土地登记誊本、地籍图及用地明细表)。

五、经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定之使用计划。

前项申请案件,依环境影响评估法规定应实施环境影响评估,或依水土保持法规定应提出水土保持计划或简易水土保持申报书者,经各该主管机关审查核定后,始得办理出租、让与或拨用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