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之主管机关系指各级劳工主管机关。
主管机关得依下列方式结合民间资源设立身心障碍者就业服务机构:
九条规定办理。
身心障碍者就业服务机构,应视业务性质置下列专业人员:
训办法及身心障碍者就业服务机构设施标准办理之。
身心障碍者就业服务机构应依其业务性质办理下列个别化就业服务业务:
公告其所能提供之配合措施,公开接受申请。
向主管机关申请结合设立身心障碍者就业服务机构者,应检具下列文件:
二、筹备会议纪录,包括同意提出申请之决议及捐助或组织章程草案。
五、最近二年之概算、决算及服务绩效。
前二条所定计划书之内容应包括下列项目:
六、申请单位自筹之经费、设备及相关设施。
明列租借服务场所、提供设备之使用计划。
主管机关对第八及第九条申请案,应审查下列事项:
三、计划内容与身心障碍者就业政策配合程度。
为办理前项工作,主管机关得成立审查小组,其成员包括下列人员:
建立独立之会计科目,并详实记录有关财务事宜。
主管机关得随时通知其提出业务及财务报告,或派员查核之。
停止补助。
主管机关对绩优身心障碍者就业服务机构应予奖励。
中央劳工主管机关得视地方政府财务状况,予以补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