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信托事业运用每一期货信托基金,应依主管机关规定之格式及内容于每会计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编具年度财务报告;于每月终了后十日内编具月报,向主管机关申报。
前项年度财务报告,应经主管机关依证券交易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核准之会计师查核签证,并经基金保管机构签署。对不特定人募集期货信托基金之期货信托事业并应予以公告之。
第一项年度财务报告及月报之申报,应送由同业公会汇送主管机关。
会计师办理第三十六条财务报告之查核签证,应经主管机关之核准;其准则,由主管机关定之。
会计师办理前项查核签证,除会计师法及其他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应依主管机关所定之查核签证规则办理。
会计师办理第一项签证,发生错误或疏漏者,主管机关得视情节之轻重,为左列处分:
二、停止其二年以内办理本法所定之签证。
三、撤销签证之核准。
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之财务报告,应备置于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以供股东及公司债权人之查阅或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