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地籍清理条例第19条规定: 神明会土地,应由神明会管理 人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或信徒推举之代表一人,于申报期间内检 附下列文件,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申报:

二、神明会沿革及原始规约。无原始规约者,得以该神明会成立时组织成员或出资证明代替。

三、现会员或信徒名册、会员或信徒系统表及会员或信徒全部户籍誊本。

四、土地登记誊本及土地清册。

五、其他有关文件。 前项申报有二人以上者,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应通知当事人于三个月内协调以一人申报,逾期协调不成者,由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通知当事人于一个月内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并陈报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应依法院确定判决办理;届期未起诉者,均予驳回。 神明会土地位在不同直辖市或县(市)者,应向该神明会土地面积最大之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申报;受理申报之主管机关应通知神明会其他土地所在之主管机关会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