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
依本法第十条第一项第五款规定补助全民健康保险保险费之对象如下: 前项第一款规定之被保险人,指依本法领取失业给付或职业训练生活津贴者。 第一项第二款规定之眷属,指被保险人离职退保当时,随同被保险人参加全民健康保险之眷属,且受补助期间为全民健康保险法第二条规定之眷属或第六类规定之被保险人身份。但不包括被保险人离职退保后办理追溯加保之眷属
本法所称医疗广告,系指利用传播媒体或其他方法,宣传医疗业务,以达招徕患者医疗为目的之行为。 医疗机构,不得以中央主管机关公告禁止之不正当方法,招揽病人。 医疗机构及其人员,不得利用业务上机会获取不正当利益
行政院为办理全国财政业务,特设财政部(以下简称本部)。 第三条 (首长、副首长之职称、官职等及员额之设置) 本部置部长一人,特任;政务次长二人,职务比照简任第十四职等;常务次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四职等。 第四条 (幕僚长之职称及官职) 本部置主任秘书,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
合伙人卷款跑路是违法的,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依据司法院于民国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组织法”第57条之1,“最高法院于中华民国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选编之判例,若无裁判全文可资查考者,应停止适用。未经前项规定停止适用之判例,其效力与未经选编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最高法院判例全文汇编-民国 20 年~38 年刑事部分(20~29 年)( 法院对于具备缓刑条件之刑事被告,认为以暂不执行刑罚为适当者,得宣 告缓刑,为刑法第七十四条所明定,至于暂不执行刑罚之是否适当,则由 法院就被告有无累犯之虞,及能否由于刑罚之宣告而策其自新等一切情形 ,依其自由裁量定之,与犯罪情节是否可原,并无关系
有关政治献金法第12条规定期间外之捐赠处理疑义案。 一、案内受赠者是否属本法所称之拟参选人1节,依本法第2条第5款规定,拟参选人指于第12条规定之期间内,已依法完成登记或有意登记参选公职之人员。案内受赠者系于本法第12条所定期间之外收受政治献金,尚非属本法第2条第5款规定之“拟参选人”
著作权法规定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专有重制其著作的权利,故除符合有关合理使用的情形外,对他人的著作加以重制,均应经著作财产权人的同意或授权。因此,消费者如将盗版光碟上的著作,例如:计算机程序,经由安装程序重制于电脑硬盘后加以使用,如符合著作权法合理使用情形,则不生侵害著作权的问题;如果不符合合理使用,即属侵害重制权,将构成擅自以重制的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财产权罪。 例如:消费者不慎购买到盗版计算机程序,而安装在自己电脑内供个人或家庭使用,有成立合理使用的空间,而不生侵害著作权的问题,但是如果是安装在公司的电脑里给公司使用,就会有侵害著作财产权的问题,要负民事上责任:如果安装使用的情况符合著作权法侵害重制罪或使用盗版程式营业罪的规定时,即须负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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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与甲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150万元给该公司,并以该公司的办公楼作抵押,双方到登记机构办理了抵押登记,之后,甲银行履行了借款义务,后因银行经营方式调整,将该笔借款的债权及抵押权一并转让给了乙银行,并通知了该公司,但未办理登记,抵押到期后,该公司仅支付了利息,其余本金未归还,乙银行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处置抵押物优先受偿。该公司认为,抵押期限已过,且债权人是甲银行,与乙银行无关。 法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甲履行了借款150万元的义务,被告仅归还了部分利息,已构成违约
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共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共有,并签署婚内财产协议。 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共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共有,并签署婚内财产协议。正常情况下,夫妻双方之间婚内财产协议一经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任意一方是不能反悔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