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捐赠政治献金新台币1万元以下者,因具名与否致生裁罚不一情形疑义案。

一、有关违反政治献金法(以下简称本法)第29条所列法条规定捐赠政治献金之处罚以及政党、政治团体及拟参选人违反第15条第1项规定未将政治献金依限缴交受理申报机关办理缴库之处罚,分别为本法第29条及第30条所明文,上开法条并未规定捐(受)赠新台币1万元以下之违法政治献金得免予裁罚。又查本部102年12月5日函送行政院审议之本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为完备政治献金管理规范,业建立完善查询机制,适度放宽政治献金返还及缴库期限,使受赠者得以有充裕时间进行查证及返还;另为使裁罚机关得视违法行为之轻重,衡酌裁罚之额度,以符比例原则,将本法罚锾额度由现行“新台币20万元以上新台币100万元以下”,修正为“新台币6万元以上新台币120万元以下”;此外,并增列受赠者于受理申报机关查核前办理缴库得减轻处罚等规定,如经完成立法,对于维护捐(受)赠者权益,使裁罚符合比例原则,将具正面积极作用。

二、至有关匿名捐赠之限制,查行政院91年12月20日函送立法院审议之“政治献金管理条例”草案,原规定任何人不得为超过新台币2千元之匿名捐赠,惟立法院审议时,将其额度提高为新台币1万元,为避免任何人匿名为一定数额政治献金之捐赠,规避本法之适用,是否调降现行匿名捐赠额度,本部将于日后行政院及立法院审议本法修正草案时,适时提供意见供审议决定之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