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为办理全国财政业务,特设财政部(以下简称本部)。

第三条 (首长、副首长之职称、官职等及员额之设置)

本部置部长一人,特任;政务次长二人,职务比照简任第十四职等;常务次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四职等。

第四条 (幕僚长之职称及官职)

本部置主任秘书,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

一、国库署:规划、执行国库及支付业务。

二、赋税署:规划、执行全国赋税业务。

三、国税局:执行各地区国税稽征业务。

四、关务署:规划、执行全国关务业务。

五、国有财产署:规划、执行国有财产管理业务。

六、财政资讯中心:规划、执行本部与所属机关(构)资讯业务之推展及管理事项。

本部为应业务需要,得报请行政院核准,派员驻境外办事,并依驻外机构组织通则规定办理。

本部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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