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本课程由西南政法大学一线“网红教师”讲授,语言风趣幽默、通俗易懂、深入浅出,着重阐述法的一般原理及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理论。通过与司法实践相结合,介绍我国宪法、行政法、民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刑法以及诉讼法等部门法的基本知识,让原本枯燥的法言法语变得生动形象,让学习者能够轻松愉悦地了解和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掌握我国宪法和基本法律的主要精神和内容,树立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和公民意识,增强法制观念和社会责任感,正确行使公民权利,严格履行公民义务,自觉遵纪守法,依法办事,依法维护国家、集体利益及自身的合法权益,**违法犯罪现象,以适应越走越近的法治社会。 案例以生动活泼地方式非常形象地展示了2018年修宪后,我国现行宪法典的形式、结构和内容,积极响应了党的十九大报告及习总书记系列讲话中,要“加强宪法实施”,加强宪法的宣传教育的要求和倡导
法政学群主要探究人类社会运作中相关法律、政治制度的各项层面,包括了解法律、政治运作的过程及政治理论的建构,藉以训练从事法案制定、社会改革之专业人员。 法律主要的课程是要学习及比较我国和其他国家的宪法基本架构内容与法律、认识各种法律下的权力与义务关系、学习民事及刑事案件诉讼程序、财产有关的法律、刑法有关之法律、国际贸易法规及知识产权法规等。政治主要课程包括:学习我国政治制度的变迁、政府预算的决策与执行、了解各级政府行政的理论与方法、学习政治思想史及对政治思潮的影响、认识国家重要政策形成的过程、学习国际政治与组织以及民意调查的概念及方法等
现实生活中,许多犯罪嫌疑人都可能是初次进行犯罪,法院也会给予相关方面的量刑,只要出现自首情节就可以减轻处罚。那么对于挪用公款罪从轻从宽的规定是什么呢?下面就让徐州公司律师为大家介绍一下。 挪用公款罪从轻从宽的规定: 对自首者的适当量刑是自首从宽制度得以正确进行的保证,根据中国刑法第57条规定的量刑一般原则和司法实践经验,一般认为,自首量刑的一般原则应掌握下列三点: (一)主要根据犯罪事实
犯罪被害补偿金是国家依犯罪被害人保护法之规定,补偿因犯罪行为(包括故意犯及过失犯)被害死亡者的遗属或受重伤者损失的金钱。 遗属补偿金 1.因被害人受伤所支出之医疗费总额,最高金额不得逾新台币(以下同)四十万元。 2.因被害人死亡所支出之殡葬费总额,最高金额不得逾三十万元
1.日常生活用得多:据统计,每年100万以上人使用刑法量刑,日常生活中使用频率高,知法懂法守法必学刑法。 2.司法考试占比大:司法考试中,刑法内容占比最大,难度也最大,若想攻克司法考试,必须学好刑法学。 在2015年8月29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的基础上,以现行刑法为依据,对刑法学相关知识进行讲解
1、第三百九十五条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标准是由家庭乱码伦区中文字幕([URL])为你整理编辑主题为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的相关资讯文章,如有错误请及时反馈。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以故意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以下是小编搜集并整理的有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罪犯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以依照法定的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请假释。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审查,如果符合假释的,可以将罪犯假释,罪犯需要遵守假释的相关规定。那么,假释申请程序如何办理呢? 根据刑法第82条的规定,假释依照减刑程序进行
如何在有并处罚金的情况下准确理解适用刑法裁量中的减轻处罚,司法实践中做法不一。一种观点认为,在对被告人适用减轻处罚时,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也就是按法定刑幅度的最低刑以下(不包括本数)的刑期和刑种判处刑罚,当最低法定刑幅度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的情况下,根据刑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附加刑可以独立适用,减轻处罚时,对被告人仅判处罚金于法不悖。另一种观点认为,直接对被告人减轻至单处罚金明显不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7年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19次会议、2007年2月27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7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危害矿山生产安全犯罪,保障矿山生产安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矿山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矿山生产、作业的人员。 第二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矿山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