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四条
据相关媒体报道:甘肃省张掖市肃南县人民检察院5日披露,该院于9月3日依法对甘肃酒钢集团西沟矿816重大火灾事故9名人批准逮捕。 8月16日14时许,甘肃张掖市酒钢集团西沟矿在斜坡道支护作业过程中,施工方陕西中金建筑工程公司气焊作业时导致木板和干草着火,巷道内产生浓烟,9人被困井下。在该市、县救援力量到达之前,酒钢集团西沟矿先期组织工人下井施救,矿火灾事造成9名被困人员、3名施救工人共12人遇难
《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的出台,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入推进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建设的重要举措。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是竞争规律,竞争规律的必然结果是优胜劣汰,因此,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与完善的过程中,必然离不开市场化法治化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 《改革方案》遵循市场调整与政府作用的基本原理,明确提出“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建立健全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提高市场重组、出清的质量和效率,促进市场主体优胜劣汰和资源优化配置,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并在此基础上,确立了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市场化改革,旨在强调既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也要发挥政府作用,为市场主体依法退出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7年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19次会议、2007年2月27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7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危害矿山生产安全犯罪,保障矿山生产安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矿山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矿山生产、作业的人员。 第二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矿山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法庭调查】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已经2006年3月1日国务院第1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二○○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 (2005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3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6〕1号 为正确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刑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现就审理未成年人刑事 (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的申请、签发和管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的权益,促进对外交往,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2006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8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6〕3号 为正确适用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人民法院在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一、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修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06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3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6〕6号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
非法搜查是一项典型的侵权行为,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权。关于搜身,通常情况下只有当隐藏的物品对公共安全构成危险时才能够实施,而且这样的行为必须经当事人同意。比如机场、地铁等安检
贵州建设工程律师之非法转包的情形有哪些? 承包人在承接建筑工程后,又将其转包出去的现象很常见的,但是工程转包并非都是合法的,某些情况下,工程转包是非法的,但转包行为无效,相关人员还需要承担法律责任。那么非法转包的情形有哪些呢? 贵州建设工程律师告诉大家。 非法转包的具体情形在实践中,承包人可以将建筑工程转包,但是转包行为必须合法,否则就是非法转包
成都市武侯区航空路6号丰德国际广场A3-5 2021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发布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法释〔2021〕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结合司法实践反映的情况,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补充、修改。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