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愿
缴款书上所记载之纳税义务人(自然人、法人) 至于纳税义务人依税捐稽征法第28条规定申请退还溢缴税款,经稽征机关驳回申请者,并非核定税捐之处分,故不在申请复查范围内,应于处分书送达之次日起30日提起诉愿。 纳税义务人如要申请复查,应该要注意下列事项,依税捐稽征法第35条及同法施行细则第11条规定,可以知道申请复查一定要以书面为之。也就是说以口头申请是法所不许的,而书面并不一定要以既定的格式,可以用空白纸张来作缮写,不过一定要载明下列这些重要事项: 申请人亲自签章
日据时期会社或组合土地,如逾公告之申请登记期间无人申请,届时会如何处理? 为彻底清理目前已存在之权利内容不完整或与现行法令规定不符之地籍登记,经厘清权利内容及权属后,应重新办理登记;其未能厘清权利内容及权属者,应予标售或处理。日据时期会社或组合之土地或建物如经直辖市、县(市)政府清查地籍并公告受理申请登记之期间,届期无人申请登记,依地籍清理条例第11条规定,除公共设施用地外,由直辖市、县(市)政府代为标售。另外,如经申请登记而被驳回,且届期未提起诉愿或诉请法院裁判,或经诉愿决定或法院裁判驳回确定者,亦由直辖市、县(市)政府代为标售
经济部政务次长(民国108年3月至民国109年6月) 经济部常务次长(民国105年7月至民国108年3月) 经济部智慧财产局局长(民国96年12月至民国105年7月) 经济部智慧财产局副局长(民国95年9月至民国96年12月) 经济部智慧财产局商标权组组长(民国92年7月至民国95年9月) 经济部智慧财产局专利一组组长(民国91年12月至民国92年7月) 经济部智慧财产局专利三组组长(民国89年8月至民国91年12月) 经济部智慧财产局法务室主任(民国88年1月至民国89年8月) 经济部中央标准局专利处副处长(民国86年7月至民国88年1月) 经济部诉愿会组长(民国80年9月至民国86年7月)
依据行政院劳工委员会101年12月26日劳保2字第1010140557号函示,有关劳工保险条例第30条条文,经于101年12月19日总统令修正公布,保险给付请求权时效由2年修正为5年之法律适用: 一、依中央法规标准法第13条规定,法规明定自公布或发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发布之日起算至第3日起发生效力。爰旨揭条文自101年12月21日起生效施行。 二、上开条文修正生效后发生之保险给付请求权,应依修正后之规定办理,其请求权时效为5年,惟修正生效前已发生之保险给付请求权,其法律适用如下: (一)上开条文修正生效前,保险给付请求权时效已逾2年未提出申请,或因罹于时效经保险人核定不予给付者,依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应依修正前之规定,其保险给付请求权因2年间不行使而当然消灭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专业性劳务之提供如符合以技艺自立营生、自负盈亏并负担执业之成本及费用等要件者,始属执行业务所得;如劳务之提供具专属性、从属性、受雇主指挥监督及竞业禁止规范等特性,则属薪资所得。 该局举例说明,吴君97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取自A公司之执行业务收入457147元,经该局以系争收入属薪资所得,乃归课其97年度综合所得税。吴君不服,主张其代理A公司承揽保险,该笔收入应属执行业务所得,案经复查、诉愿均遭驳回
《有政府不办事!坤舆案环保署不鸟监察院纠正报告!》 去年9月24日 #环保署 诉愿决定 #坦护坤舆公司,撤销苗栗县政府的停止试营运处分。 环保署到底有没有黑手伸入,真的令人怀疑! “坤舆公司没有将联外道路、环场道路、办公室、洗车场、弃土区、地磅等设施用地纳入计划范围,有 #刻意规避环评、违反土地变更法规的疑虑;而且地下水位调查疑似伪造;对邻近农业灌溉影响不清楚…多项问题,函请苗县府、环保署改进。” 结果苗栗县政府完全 #不鸟 监察院的纠正报告,仍然在12/24同意恢复试运转
【记者吴馥馨╱台北报导】 专利师法修正明(1)日上路,针对地下代理、牌照出租、或不实招揽业务等违法行为将加重处罚,最高得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并科40万至200万元罚金等刑罚。 同时上路的新法还包括简化专利师执业行政流程、开放受雇于法人之执行方式、增订专利师执业事项及在职进修制度。 针对专利师执业流程,除删除申请登录的程序,也将申请核发专利师证书的时间点,改为必须经职前训练合格后,才得申请;避免外界诟病“背多分”等只要考试及格,就获得专利师资格,但不具执业专业
本标准依诉愿法(以下简称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诉愿人、参加人或诉愿代理人依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或第七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向受理诉愿机关请求阅览、抄录、影印或摄影诉愿卷宗内文书,或原行政处分机关据以处分之证据资料者,每二小时收取新台币二十元;不足二小时,以二小时计算。 诉愿人、参加人或诉愿代理人重制或复制前条之文书资料,依诉愿文书重制或复制收费标准表(如附表),收取费用
食安卫生管理法有关保存期限之规定有争议,业者竟遭主管机关裁罚超过千万台币, 委由真亮法律事务所办理, 获【原处分撤销】之判决! 很多朋友常常会问真亮法律事务所林亮宇律师,是否有办理行政诉讼案件,事实上林亮宇律师办理的行政救济案件(包含申诉、诉愿、行政诉讼等)超过100案以上,客户分别为企业、民众、政府机关等。因为一般人比较少遇到行政争讼案件,而且行政争讼程序代表民众的胜诉率低到不知道如何形容,不过不要也不能灰心,本案就是一个很好的案例。 近期真亮法律事务所承办一个相关案件,当事人遭到地方政府以违反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之理由,一行为一罚,裁罚金额竟然超过新台币一千多万,让当事人忿恨难平,损失惨重,但却求助无门,且诉愿及行政诉讼第一审都遭到驳回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16/2001号行政法规《科技委员会》第三条第一款(十二)项及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下列人士续任为科技委员会委员,由二零一一年九月一日至二零一二年八月七日: 二、委任邓炳初为科技委员会委员,由二零一一年九月一日至二零一二年八月七日。 第35/2011号行政长官批示 - 设立医疗系统建设跟进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