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据时期会社或组合土地,如逾公告之申请登记期间无人申请,届时会如何处理?

为彻底清理目前已存在之权利内容不完整或与现行法令规定不符之地籍登记,经厘清权利内容及权属后,应重新办理登记;其未能厘清权利内容及权属者,应予标售或处理。日据时期会社或组合之土地或建物如经直辖市、县(市)政府清查地籍并公告受理申请登记之期间,届期无人申请登记,依地籍清理条例第11条规定,除公共设施用地外,由直辖市、县(市)政府代为标售。另外,如经申请登记而被驳回,且届期未提起诉愿或诉请法院裁判,或经诉愿决定或法院裁判驳回确定者,亦由直辖市、县(市)政府代为标售。直辖市、县(市)政府将代为标售土地价金,储存于保管款专户,权利人自储存之日起10年内,得检附证明文件申请发给土地价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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