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16/2001号行政法规《科技委员会》第三条第一款(十二)项及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下列人士续任为科技委员会委员,由二零一一年九月一日至二零一二年八月七日:
二、委任邓炳初为科技委员会委员,由二零一一年九月一日至二零一二年八月七日。
第35/2011号行政长官批示 - 设立医疗系统建设跟进委员会。
一、授予医疗系统建设跟进委员会秘书长王慧娴作出下列行为的权限:
(一)批准人员编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个人劳动合同的续期,但以不涉及报酬条件的更改为限;
(二)以澳门特别行政区名义订立所有医疗系统建设跟进委员会秘书处人员的编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个人劳动合同;
(三)批准人员享受年假,以及就因个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转移年假作出决定;
(四)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丧失的在职薪俸;
(六)许可医疗系统建设跟进委员会秘书处人员及其家属前往卫生局健康检查委员会作检查;
(八)签署发给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实体和机关、属医疗系统建设跟进委员会秘书处职责范围内的文书。
二、本授权不妨碍收回权、监管权及废止权。
三、对行使本授权而作出的行为,得提起必要诉愿。
四、自二零一一年三月一日起,由医疗系统建设跟进委员会秘书长在本授权范围内所作的行为,均予以追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