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设立妇女事务咨询委员会的第6/2005号行政法规。
第27/2016号行政法规 - 妇女及儿童事务委员会。
第6/2005号行政法规 - 设立妇女事务咨询委员会。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及第六十六条,经征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独立行政法规。
一、经第6/2005号行政法规设立的“妇女事务咨询委员会”的名称改为“妇女事务委员会”。
二、在法律及规章的条文中对“妇女事务咨询委员会”的提述,经作出必要配合后,均视为对“妇女事务委员会”的提述。
(一)社会文化司司长,由其担任主席;
(二)社会工作局局长,当社会文化司司长不在或因故不能视事时代任之;
(三)行政法务司司长办公室、经济财政司司长办公室及社会文化司司长办公室的代表各一名;
一、上条第一款(四)及(五)项所指成员由社会文化司司长以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的批示委任。
二、专责委员会可由委员会成员、公共部门代表、非政府组织代表及相关界别的专业人士组成,并由社会文化司司长以批示委任。
二、秘书长由社会文化司司长以批示委任,任期两年,可续期。
三、为着报酬的效力,全职担任职务的秘书长等同厅长级,收取相等于第15/2009号法律《领导及主管人员通则的基本规定》附件中表二所载薪俸点的报酬。
四、秘书长得以兼任制度执行职务,其报酬于委任批示内定明。
一、委员会及专责委员会的成员有权依法收取出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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