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愿
亲爱的乡亲您好︰ 一、为了有效应用本所资源,请您对来信内容先予以确认,凡不确定的事项或网络流传不确定的讯息,请不要投递,如有恶意攻讦谩骂等情事,本所将删除不予受理,另提醒如信件内容涉及违反法律者,亦请自负法律责任,如果希望我们实际确实了解你的问题,请您在决定送出信件时一并提供联络电话,谢谢您的协助与配合。 二、另依本所受理人民陈情案件作业要点第四条第一项规定,人民陈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处理,并送收发文单位销案后结案: 1、无具体内容或未具真实姓名及地址者。 2、同一事由,经予适当处理,并已明确签复后,而仍一再陈情者
(台中讯)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诉愿人提起诉愿,关于诉愿期间之计算,原则上以行政处分达到或公告期满之次日起30日计算之。但处分机关所为之书面行政处分如无救济期间之教示,或教示错误而未更正时,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依行政程序法第98条第3项规定,“自处分书送达后1年内声明不服时,视为于法定期间内所为。”得于收受处分书次日起1年内提起诉愿
立委管碧玲昨天在立法院质询指出,一位台北市阳明高中家长跟她陈情,孩子不吸毒、没有打架,只因下课打篮球等原因,高一就被记43个警告,学校还要求辅导转学,家长向教育部部长信箱投诉,要教育部管管台北市教育局。 阳明高中学务主任张瑞生表示,该名学生被记警告是因作业缺交、顶撞师长或是翻墙上学等,由于警告次数已经超过三大过,校方去年召开学生奖惩委员会,希望家长考虑“辅导安置”转换环境学习,但家长却认为校方有错,提起申诉。 张瑞生表示,校方都给孩子一些机会弥补,像是进行爱校服务,但孩子都没有完成,目前学生还在校就读二年级,状况良好
一、条约、对外关系文书、法律、紧急命令、中央法规标准法所定之命令、法规命令及地方自治法规。 本监无该项应公开资料,有关法规部分可参阅全国法规资料。 二、政府机关为协助下级机关或属官统一解释法令、认定事实、及行使裁量权,而订颁之解释性规定及裁量基准
(桃园讯) 财政部台湾省北区国税局表示,纳税义务人对复查决定之应纳税额如有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诉愿,惟曾有纳税义务人依法提起诉愿,却误认为欠税尚未确定,致未缴纳复查决定应纳税款之半数,被国税局加征滞纳金并移送强制执行后,才警觉其未依法缴纳半数,徒增困扰。 该局进一步提醒纳税义务人,税捐稽征法第39条规定,除非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纳税义务人对复查决定之应纳税额缴纳半数,并依法提起诉愿者。(二)纳税义务人依前款规定缴纳半数税额确有困难,经稽征机关核准,提供相当担保者
问:义务人对于移送机关(例如:南区国税局)开立税单之原因或课税金额不服,或认为不应缴纳该笔税款,却遭受行政执行而深感不满,不能理解为何向本署声明异议会遭到驳回。 答:税务机关开立的税单,一旦合法送达即有执行力,如果义务人不服,一定要在税单上所载复查期限内申请复查,对复查结果不满意还须向复查决定书上所载诉愿机关提出诉愿,如不服诉愿决定,并应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行政法院审理。 因此,应课多少税或该不该课这笔税款,应视上述救济程序之最终结果而定,并非本分署职掌范围
林智坚中华大学及台湾大学硕士论文涉及抄袭,林向教育部提起诉愿,结果是“诉愿驳回”。(资料照片) 新竹市前市长林智坚的中华大学以及台湾大学硕士论文涉及抄袭一事,由于林智坚向教育部提起诉愿,资深媒体人黄扬明披露,教育部针对中华大学部分已经做成诉愿决定,结论是林智坚的“诉愿驳回”。对此,许多网友更是纷纷留言表示“教育部太坏了吧,怎么不放过林智坚”、“继续提诉愿啊,自取其辱”,引发讨论
行政院昨(26)日宣布,8月1日起,诉愿人可以透过视讯陈述意见,不必舟车劳顿跑到受理诉愿机关。 行政院表示,与各直辖市、县(市)“诉愿视讯陈述意见服务网”已建置完成,并从8月1日起同步实施。经此服务网,政院与地方政府间均可相互协助,各地方政府间也可彼此支援,使各地诉愿人都可就近视讯陈述意见
102.9.2申请复查及提起诉愿之法定期间起算日大不同,请注意! 张贴者:2013年9月2日 上午5:02社团法人新竹市记账及报税代理人公会 [ 已更新 2013年9月2日 上午5:02 ]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纳税义务人对于核定税捐之处分如有不服,得依法申请复查、提起诉愿及行政诉讼,其中申请复查及提起诉愿的法定期间虽同为30日,但是起算日却大不相同,请纳税义务人多加注意。 该局进一步说明,纳税义务人不服税捐核定处分,有应纳或应补征税额者,纳税义务人应于缴款书送达后,于“缴纳期间届满之次日”起30日内,申请复查;如无应纳或应补征税额者,则应于“核定税额通知书送达之次日”起30日内,申请复查。嗣稽征机关作成复查决定后仍有应补税款者,将重新填发缴款书并改订缴纳期间,连同复查决定书一并送达纳税义务人,如其仍对该复查决定不服,则是以“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次日”作为诉愿期间之起算日,须在30日内提起诉愿始为合法,且以原行政处分机关或受理诉愿机关(财政部)收受诉愿书之日期为准
板桥区某银行代理人梁先生问:因业务需要,可否向国税局调阅客户之报税资料? 北区国税局板桥分局答复:依税捐稽征法第33条第1项规定,税捐稽征人员对于纳税义务人之财产、所得、营业及纳税等资料,除纳税义务人本人或其继承人、经授权之代理人或辩护人、税捐稽征机关、监察机关、受理有关税务诉愿或诉讼机关、依法从事调查税务案件之机关、经财政部核定之机关与人员、债权人已取得民事确定判决或其他执行名义者外,应绝对保守秘密。该银行并非该公司之代理人,亦非持有民事确定判决或其他执行名义之债权人,故无法提供给该银行。该局再次提醒,非上开人员或机关,国税局不会提供课税资料,以保护纳税人资料及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