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价税系以由土地 所有权人缴纳为原则,例外才由指定之其他土地使用人负责代缴, 且土地所有权人必须自己负责财产之维护与利用,即使被人不法占用,亦可循法律途径寻求救济,尚不能以自己无法利用财产而主张免除财产税之缴纳义务;再则,土地所有权人申请由占有人代缴者,稽征机关虽得指定土地使用人负责代缴其使用部分之地价税,惟此非强行规定,指定与否,稽征机关有裁量之权,是在有关资料未查 明前,仍应向土地所有人发单课征,故本件原处分机关111年3月17日苗税土字第1112005806A号函核定诉愿人就系争土地所有之持分面积482.09平方米,自通报违规使用之次年(112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税率课征地价税之处分,于法有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