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愿
日据时期会社或组合土地,如逾公告之申请登记期间无人申请,届时会如何处理? 为彻底清理目前已存在之权利内容不完整或与现行法令规定不符之地籍登记,经厘清权利内容及权属后,应重新办理登记;其未能厘清权利内容及权属者,应予标售或处理。日据时期会社或组合之土地或建物如经直辖市、县(市)政府清查地籍并公告受理申请登记之期间,届期无人申请登记,依地籍清理条例第11条规定,除公共设施用地外,由直辖市、县(市)政府代为标售。另外,如经申请登记而被驳回,且届期未提起诉愿或诉请法院裁判,或经诉愿决定或法院裁判驳回确定者,亦由直辖市、县(市)政府代为标售
经济部政务次长(民国108年3月至民国109年6月) 经济部常务次长(民国105年7月至民国108年3月) 经济部智慧财产局局长(民国96年12月至民国105年7月) 经济部智慧财产局副局长(民国95年9月至民国96年12月) 经济部智慧财产局商标权组组长(民国92年7月至民国95年9月) 经济部智慧财产局专利一组组长(民国91年12月至民国92年7月) 经济部智慧财产局专利三组组长(民国89年8月至民国91年12月) 经济部智慧财产局法务室主任(民国88年1月至民国89年8月) 经济部中央标准局专利处副处长(民国86年7月至民国88年1月) 经济部诉愿会组长(民国80年9月至民国86年7月)
依据行政院劳工委员会101年12月26日劳保2字第1010140557号函示,有关劳工保险条例第30条条文,经于101年12月19日总统令修正公布,保险给付请求权时效由2年修正为5年之法律适用: 一、依中央法规标准法第13条规定,法规明定自公布或发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发布之日起算至第3日起发生效力。爰旨揭条文自101年12月21日起生效施行。 二、上开条文修正生效后发生之保险给付请求权,应依修正后之规定办理,其请求权时效为5年,惟修正生效前已发生之保险给付请求权,其法律适用如下: (一)上开条文修正生效前,保险给付请求权时效已逾2年未提出申请,或因罹于时效经保险人核定不予给付者,依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应依修正前之规定,其保险给付请求权因2年间不行使而当然消灭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专业性劳务之提供如符合以技艺自立营生、自负盈亏并负担执业之成本及费用等要件者,始属执行业务所得;如劳务之提供具专属性、从属性、受雇主指挥监督及竞业禁止规范等特性,则属薪资所得。 该局举例说明,吴君97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取自A公司之执行业务收入457147元,经该局以系争收入属薪资所得,乃归课其97年度综合所得税。吴君不服,主张其代理A公司承揽保险,该笔收入应属执行业务所得,案经复查、诉愿均遭驳回
《有政府不办事!坤舆案环保署不鸟监察院纠正报告!》 去年9月24日 #环保署 诉愿决定 #坦护坤舆公司,撤销苗栗县政府的停止试营运处分。 环保署到底有没有黑手伸入,真的令人怀疑! “坤舆公司没有将联外道路、环场道路、办公室、洗车场、弃土区、地磅等设施用地纳入计划范围,有 #刻意规避环评、违反土地变更法规的疑虑;而且地下水位调查疑似伪造;对邻近农业灌溉影响不清楚…多项问题,函请苗县府、环保署改进。” 结果苗栗县政府完全 #不鸟 监察院的纠正报告,仍然在12/24同意恢复试运转
【记者吴馥馨╱台北报导】 专利师法修正明(1)日上路,针对地下代理、牌照出租、或不实招揽业务等违法行为将加重处罚,最高得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并科40万至200万元罚金等刑罚。 同时上路的新法还包括简化专利师执业行政流程、开放受雇于法人之执行方式、增订专利师执业事项及在职进修制度。 针对专利师执业流程,除删除申请登录的程序,也将申请核发专利师证书的时间点,改为必须经职前训练合格后,才得申请;避免外界诟病“背多分”等只要考试及格,就获得专利师资格,但不具执业专业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16/2001号行政法规《科技委员会》第三条第一款(十二)项及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下列人士续任为科技委员会委员,由二零一一年九月一日至二零一二年八月七日: 二、委任邓炳初为科技委员会委员,由二零一一年九月一日至二零一二年八月七日。 第35/2011号行政长官批示 - 设立医疗系统建设跟进委员会
稽征机关人员对于纳税义务人之所得额、纳税额及其证明关系文据以及其他方面之陈述与文件,除对有关人员及机构外,应绝对保守秘密,违者经主管长官查实或于受害人告发经查实后,应予以严厉惩处,触犯刑法者,并应移送法院论罪。 前项除外之有关人员及机构,系指纳税义务人本人及其代理人或辩护人、合伙人、纳税义务人之继承人、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监察机关、受理有关税务诉愿诉讼机关以及经财政部核定之机关与人员。 稽征机关对其他政府机关为统计目的而供应之资料,并不泄漏纳税义务人之姓名者,不受保密之限制
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GPTUI) A及B于2010年03月26日以合同地位转让方式取得原预约买受人的合同地位,承诺购买澳门某大厦内的XX号车位,但A及B没有适时就上述预约购买合同的合同地位转移向澳门财政局申报财产移转印花税,上述印花税于2017年04月27日才获得结算,上诉人于同日缴纳了有关税款。2017年02月22日,A及B将其预约买受人的合同地位转售给他人,财政局根据第15/2012号法律修改之第6/2011号法律第2条第1款的规定,依职权对上诉人作出特别印花税结算。A及B不服有关结算的决定,向经济财政司司长提起必要诉愿
问:义务人对于移送机关(例如:南区国税局)开立税单之原因或课税金额不服,或认为不应缴纳该笔税款,却遭受行政执行而深感不满,不能理解为何向本署声明异议会遭到驳回。 资料点阅次数:1442 答:税务机关开立的税单,一旦合法送达即有执行力,如果义务人不服,一定要在税单上所载复查期限内申请复查,对复查结果不满意还须向复查决定书上所载诉愿机关提出诉愿,如不服诉愿决定,并应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行政法院审理。 因此,应课多少税或该不该课这笔税款,应视上述救济程序之最终结果而定,并非本分署职掌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