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基准
本县环保局指出,环保署考量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人员、防火管理人与环保专责人员的业务内容有密切相关,工厂在实务运作上也将3类人员设在同一个部门(环安卫部门),因此于111年5月6日起陆续预告空气污染防制、水污染防治、废弃物清理、毒化物及环境用药等环保专责(技术)人员设置及管理相关办法修正草案,使环保、职安与消防专责人员可以互相兼任,以利事业单位人力弹性调度,并有助于预防污染的发生。 依据环保署的说明,现行环保专责人员设置及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专责人员应在劳动基准法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常驻工厂,并且专职工作。但近年来发生COVID-19疫情,受影响的事业单位屡屡反映找不到环保专责人员或其代理人,该署基于上述理由,乃进行本次修法
根据新闻报导,新北市有间豆花店聘用工读生并约定好时薪在150元-165元间,但该名工读生在工作4小时后,店家却只给了300元的薪资,还辩称因为仍在试用期所以只给300元。 事实上,劳动基准法(下称劳基法)中并没有试用期的相关规定,因此只要经聘用、开始上班,都应该符合劳基法的规定。因为劳基法对试用期并无特别规定,可以由劳雇双方协议定之,符合劳基法规定的话,就属合法
本办法依劳动基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为审议基本工资,由劳动部设基本工资审议委员会,置主任委员一人,由劳动部部长兼任之;委员二十一人,由劳动部就下列人员聘(派)兼之,委员任期二年: 基本工资审议委员会置执行秘书一人,由劳动部劳动条件及就业平等司司长兼任,承主任委员之命,办理日常事务。置工作人员若干人,协助工作,由有关单位调兼之
期间及和谐履行协约义务。 四、工会之组织、运作、活动及企业设施之利用。 五、参与企业经营与劳资合作组织之设置及利用
雇主请员工在原本上班时间之外加班(例如:提早来开会、延迟下班时间、晚上回家还处理公务),需要经过工会或劳资会议同意[1]。 有加班的事实发生,员工可以自由选择请领加班费[2],或是把加班的时数存起来之后再休,称为补休[3]。 劳动基准法第32条第1项:“雇主有使劳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经工会同意,如事业单位无工会者,经劳资会议同意后,得将工作时间延长之
劳动部表示,年终将近,约定以历年制(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特别休假请休期间之事业单位,依《劳动基准法》第38条第4项规定,因年度终结而未休之特别休假日数,除经劳雇双方协商递延至次一年度实施者外,其余日数,不论未休原因为何,雇主均应结清发给劳工工资。 劳动部说明,特别休假原则上必须在劳工服务满半年或是一年后,才能取得请休的权利,也就是俗称的“周年制”。考量实务上劳雇双方多有约定以历年制、会计年度、学年度(学校)或自行约定之年度给假之模式,已为惯例且行之有年,《劳动基准法》也允许劳雇双方依照约定的年度模式计给特别休假,但不论约定用那一种方式给假,凡是年度终结未休毕的日数,除经劳工提出,并经雇主同意递延至次一年度实施者外,雇主均应发给劳工未休日数之工资
农历春节将至,许多商家会雇用兼职工作者以因应采办年货所增加的业务量,劳保局提醒雇主,兼职工作者也享有新制退休金的保障,只要是适用劳动基准法的兼职工作者(含本国籍、外籍配偶、陆港澳地区配偶),雇主都应为其提缴劳工退休金,储存至劳保局设立之劳工退休金个人专户。如果劳工兼职两份以上工作,各个雇主都须依法为其提缴劳工退休金。 劳保局也提醒劳工朋友,除了雇主每月应以书面或电子传输方式通知退休金提缴金额外,可多加利用劳保局提供的5种劳退个人专户查询管道,掌握雇主提缴劳工退休金的情形,分别为:1.以自然人凭证上劳保局网站查询;2.携带身份证明文件,至劳保局或各地办事处临柜查询;3.申请劳动保障卡(发卡银行有土银、玉山、台北富邦、台新、第一等5家),透过发卡银行ATM或网络ATM查询;4.持邮政金融卡者,可先至邮局完成劳保局资料查询服务申请手续后,透过邮局ATM查询;5.使用智能手机或平板电脑,进入劳保局行动服务APP,完成移动设备认证后即可查询
Abstract: 台湾地区退休制度始于民国73年劳动基准法之规定,并于民国75年开始由业主提缴退休金,至今已有16年以上历史,而因应现今潮流的趋势,立法院在2004年6月底通过劳工退休金条例之后,今 (2005) 年7月将实施劳退新制,劳工未来的退休金将改成个人“便携式”账户制度。企业主将会面临以下列几点问题:公司成本的变化及员工流动率将可能会上升。本论文对企业及员工面临新旧制变革之际提出探讨及因应之道,并以A个案公司现有制度为例提出讨论及建言
(名词定义) 本契约所称“要保人”是指要保单位。 本契约所称“被保险人”是指本契约所附被保险人名册内所载之人员。 本契约所称“团体”是指具有五人以上且非以购买保险而组织之下列之一 团体: 一、有一定雇主之员工团体
关于特别休假 究竟是以一小时 半天或一日计. 台北所:台北市大安区忠孝东路四段311号3楼之4;桃园所:桃园市桃园区县府路116号5楼之1 A: 劳动基准法第38条规定“劳工在同一雇主或事业单位,继续工作满一定期间者,每年应依左列规定给予特别休假:一 一年以上三年未满者七日。二 三年以上五年未满者十日。三 五年以上十年未满者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