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依劳动基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为审议基本工资,由劳动部设基本工资审议委员会,置主任委员一人,由劳动部部长兼任之;委员二十一人,由劳动部就下列人员聘(派)兼之,委员任期二年:

基本工资审议委员会置执行秘书一人,由劳动部劳动条件及就业平等司司长兼任,承主任委员之命,办理日常事务。置工作人员若干人,协助工作,由有关单位调兼之。

基本工资审议委员会为审议基本工资,应搜集左列资料并研究之。

基本工资经基本工资审议委员会审议通过拟予调整时,由劳动部报行政院核定后公告实施。

基本工资审议委员会得组成工作小组,就基本工资审议事宜研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