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特别休假 究竟是以一小时 半天或一日计.

台北所:台北市大安区忠孝东路四段311号3楼之4;桃园所:桃园市桃园区县府路116号5楼之1

A: 劳动基准法第38条规定“劳工在同一雇主或事业单位,继续工作满一定期间者,每年应依左列规定给予特别休假:一 一年以上三年未满者七日。二 三年以上五年未满者十日。三 五年以上十年未满者十四日。四 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给一日,加至三十日为止。”所以特别休假是以“日”来计算。

关于特别休假之基本数及休假期间,依劳动基准法第38条之规定:“劳工在同一雇主或事业单位,继续工作满一定期间者,每年应依左列规定,给予特别休假:

一 一年以上三年未满者七日。二 三年以上五年未满者十日。三 五年以上十年未满者十四日。四 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给一日,加至三十日为止。”

劳工工作年资以服务同一事业单位为限,并自受雇当日起算。

适用本法前已在同一事业单位工作之年资合并计算。

本法第三十八条之特别休假,依左列规定:

一 计算特别休假之工作年资,应依第五条之规定。

二 特别休假日期应由劳雇双方协商排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