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基法修正-年资较浅的劳工特休假变多了?
纷纷扰扰多时的劳基法终于在立法院三读通过,删除七天国定假日的同时,也增加了一例一休、加班费、与资浅劳工的特休假,就特休假的部分,到底是怎么个加法呢?
现行劳基法第38条规定:“劳工在同一雇主或事业单位,继续工作满一定期间者,每年应依左列规定给予特别休假: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满者七日。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满者十日。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满者十四日。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给一日,加至三十日为止。”,但相较于其他OECD国家,台湾的特休日数过少,早遭劳动团体诟病,特别是许多劳工在同一事业单位根本待不久,因此立法院这次在删除劳工七天假的同时,也特别增加了关于资浅的劳工之特别休假的日数。
修正后的劳基法第38条规定:“劳工在同一雇主或事业单位,继续工作满一定期间者,应依下列规定给予特别休假:一、六个月以上一年未满者,三日。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满者,七日。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满者,十日。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满者,每年十四日。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满者,每年十五日。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给一日,加至三十日为止。
前项之特别休假期日,由劳工排定之。但雇主基于企业经营上之急迫需求或劳工因个人因素,得与他方协商调整。”,换句话说,只要工作满六个月就有特休假,而且低年限可以休的特休假天数也变多,例如满两年者从原来的一天增加到三天、满三年从原来的十天增加到十四天、满五年者从原来的十四天增加到十五天。虽然最大天数还是三十天,但对于终身雇用制越来越少的台湾现行就业环境来说,这样的修法可说是现实许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