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务公告 有关公立各级学校教师之补休期限规定案,详如说明,请查照。
主旨:有关公立各级学校教师之补休期限规定案,详如说明,请查照。
一、依据教育部112年02月04日台教人(三)字第1120005956A号函办理。
二、查112年1月1日修正施行之公务人员保障法第23条规定略以,“(第3项)公务人员补休假应于机关规定之补休假期限内补休完毕,补休假期限至多为二年。”,复查各机关加班费支给办法第6条规定略以,“(第1项)各机关核给补休假,应依加班之时数计算补休时数。补休假以小时为单位,不另支给加班费。(第2项)前项补休假,各机关人员应于加班后二年内补休完毕。”。
三、爰此,本市高级中等以下学校教师各项补休期限同意比照前揭规定办理,由1年延长至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