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项
教保服务人员有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或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之情形者,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及教保服务机构应依规定办理通报、资讯之搜集、查询、处理及利用。 教保服务机构聘任、任用或进用教保服务人员前,应查询其有无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或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之情形,已聘任、任用或进用者,应定期查询。 主管机关为协助办理前项之查询,得使用中央社政主管机关建立之依性骚扰防治法第二十条或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受处罚者之数据库
经营殡葬服务业违反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者,除勒令停业外,并处新台币六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锾;其不遵从而继续营业者,得按次处罚。 经营殡葬服务业,应向所在地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申请经营许可后,依法办理公司或商业登记,并加入殡葬服务业之公会,始得营业。 本条例施行前已依公司法或商业登记法办理登记之殡葬场所开发租售业及殡葬服务业,并已报经所在地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备查者,视同取得前项许可
本办法依野生动物保育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野生动物保育咨询委员会(以下称本委员会)任务如下: 一、保育类野生动物名录之评估分类事项。 二、野生动物保护区划定、变更或废止之认可事项
以新农地兴建之农舍于取得使用执照满5年后始得移转,惟未满5年即发生继承或法院拍卖者,应如何计算? 一、 依据农业发展条例第18条第1项及第2项规定,本条例中华民国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后取得农业用地之农民,无自用农舍而需兴建者,经直辖市或县 (市) 主管机关核定,于不影响农业生产环境及农村发展,得申请以集村方式或在自有农业用地兴建农舍。前项农业用地应确供农业使用;其在自有农业用地兴建农舍满5年始得移转。但因继承或法院拍卖而移转者,不在此限
财团法人解散或经主管机关撤销或废止许可后,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因撤销设立许可而溯及既往失效外,于清偿债务后,其賸余财产之归属,应依其捐助章程之规定。但不得归属于自然人或以营利为目的之法人或团体。 如无前项法律或捐助章程之规定时,其賸余财产归属于法人住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团体
※历史法规系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后法规修正之历次完整旧条文。 投资人依本办法投资者,应填具投资申请书,检附投资计划、身份证明、授权书及其他有关文件,向主管机关申请许可;投资计划变更时,亦同。 前项投资申请书格式及内容,由主管机关定之
未满十八岁之儿童及少年,且未接受公费收容安置,其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生活陷困,并经社工员家庭访视评估者: 父母一方或监护人失业、经判刑确定入狱、罹患重大伤病、精神疾病或药酒瘾戒治,致生活陷于困境。 父母离婚或一方死亡、失踪,他方无力维持家庭生活。 父母一方因不堪家庭暴力或有其他因素出走,致生活陷于困境
条文 为他人处理事务,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损害本人之利益,而为违背其任务之行为,致生损害于本人之财产或其他利益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一千元以下罚金。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2014年5月30日修正6月17日公布[编辑] 条文 为他人处理事务,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损害本人之利益,而为违背其任务之行为,致生损害于本人之财产或其他利益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1﹞本办法依产业创新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四项规定订定之。 ﹝1﹞中央主管机关得向工业专用港或工业专用码头之使用人,依其使用工业专用港或工业专用码头之进出口货物吨数计收管理费。 ﹝2﹞前项所称工业专用港或工业专用码头之使用人,指该货物所有人
对外营业事项之发生,营利事业应于发生时自他人取得原始凭证,如进货发票,或给与他人原始凭证,如销货发票。给与他人之凭证,应依次编号并自留存根或副本。上开原始凭证以互联网或其他电子方式开立、传输或接收者,应储存于媒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