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保服务人员有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或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之情形者,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及教保服务机构应依规定办理通报、资讯之搜集、查询、处理及利用。
教保服务机构聘任、任用或进用教保服务人员前,应查询其有无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或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之情形,已聘任、任用或进用者,应定期查询。
主管机关为协助办理前项之查询,得使用中央社政主管机关建立之依性骚扰防治法第二十条或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受处罚者之数据库。
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一项情形之认定、前条及前三项情形之通报、资讯之搜集、任职前及任职期间之查询、处理、利用及其他相关事项之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