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依野生动物保育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野生动物保育咨询委员会(以下称本委员会)任务如下:

一、保育类野生动物名录之评估分类事项。

二、野生动物保护区划定、变更或废止之认可事项。

三、野生动物保护区内,遇有国家重大建设,在不影响野生动物生存原则下,其区内土地使用、收益方法之认可事项。

四、其他有关野生动物保育之咨询事项。

本委员会置委员二十五人至三十一人,由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以下称本会)就有关机关代表、专家学者、民间保育团体及原住民遴聘之;其中专家学者、民间保育团体及原住民等不具官方身份之代表,不得少于委员总人数三分之二。委员聘期二年,期满得续聘;代表机关出任者,应随其本职进退。

本委员会任一性别委员,不得少于委员总人数三分之一。

本委员会置召集委员一人,综理会务,由本会主任委员就委员中指定聘兼之;执行秘书一人及工作人员二人至三人,就本会编制内人员派兼之,均承召集委员之命,处理本委员会日常业务。

本委员会每年开会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

前项会议得邀请有关机关、团体或专家学者列席。

第一项会议以召集委员为主席;召集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由委员互推一人为主席。

会议之决议,应有全体委员过半数之出席,及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数时,取决于主席。

本委员会委员、执行秘书及工作人员均为无给职。但非本会人员兼任者,得依规定支给兼职酬劳。

本委员会之经费,由本会编列预算支应。

本委员会不对外行文;其决议事项,以本会名义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