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澎湖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推动澎湖县美术馆(以下简称本馆) 筹备事项,特设置“澎湖县美术馆筹备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使本会会务运作顺畅及组成成员之任务

(二)协助拟定本馆典藏、研究、展示及教育推广之方案。

(三)促进本县艺术场域之协作及资源共享。

(四)本馆选址及兴建营运之筹办。

(五)本馆相关业务之协调与沟通。

三、本会置委员十三人至二十一人,召集人由县长担任或指派委员担任,并指派委员一名担任副召集人;其余委员由本府就下列人员聘任之:

(二)文化行政、博物馆行政或美术馆专业者:三至五人。

四、本会会议视业务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召集人召集并担任主席,召集人因故未克出席,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与副召集人均未克出席时,由出席委员互推一人代理。

五、 本会会议应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出席始得开会。

六、 本会各委员均为无给职,外聘委员依规定支给出席费及差旅费。

七、 本会办理各项业务,所需经费由本府文化局编列预算支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