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营业事项之发生,营利事业应于发生时自他人取得原始凭证,如进货发票,或给与他人原始凭证,如销货发票。给与他人之凭证,应依次编号并自留存根或副本。上开原始凭证以互联网或其他电子方式开立、传输或接收者,应储存于媒体。

前项所定营业事项包括营利事业之货物、资产、劳务等交易事项。

营利事业专营或兼营以网络平台、移动设备应用程序或其他电子方式供他人销售货物或劳务,并向该他人或其交易相对人收取费用之原始凭证,应载明凭以计费之交易品名、交易日期、交易金额与其他财政部规定之必要交易纪录,及该等必要交易纪录对应之付费者身份识别资料,如付费者名称并其注册账号。

内部会计事项,应有载明事实、金额、立据日期、及立据人签章之内部凭证,以资证明。但期末调整及结账,与结账后转入次期之账目,得不检附原始凭证。

经核准免用统一发票之小规模营利事业,于对外营业事项发生时,得免给与他人原始凭证。